中國網財經10月24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廣西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海證券 證券代碼:000750)劉洪芳、辛文明、孫建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經查,在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伊品生物 證券代碼:870850)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過程中,承銷機構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項目組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在募集説明書封卷日前,調取發行人銀行授信及資産抵押情況等重要材料;二是盡職調查報告中存在結論與財務數據相矛盾情況;三是部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存在無項目組人員簽名的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國海證券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已另行作出處理)。劉洪芳作為項目組負責人,辛文明、孫建田作為經辦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 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託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以下是原文:
廣西證監局關於對劉洪芳、辛文明、孫建田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洪芳、辛文明、孫建田:
經查,在寧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過程中,承銷機構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相關項目組在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在募集説明書封卷日前,調取發行人銀行授信及資産抵押情況等重要材料;二是盡職調查報告中存在結論與財務數據相矛盾情況;三是部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存在無項目組人員簽名的情況。
上述情形不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問題負有管理責任(已另行作出處理)。劉洪芳作為項目組負責人,辛文明、孫建田作為經辦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西證監局
2019年10月9日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