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9月25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近期,浙江證監局發佈了關於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及其營業部負責人余長青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及其營業部負責人沈建昌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經查,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的行為;二是合規管理人員從事銷售工作;三是未關注個別投資者短時間內多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四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簽字確認的《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中,未勾選産品所屬投資品種和投資者的適當性評估結果;五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責令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
與此同時,余長青作為時任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存在的下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一是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的行為;二是合規管理人員從事銷售工作;三是未關注個別投資者短時間內多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四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簽字確認的《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中,未勾選産品所屬投資品種和客戶的適當性評估結果;五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余長青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查,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投資者在付款購買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前未簽署合同、風險揭示書、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或適當性評估結果確定書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違反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的內部規定,反映出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責令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
除此之外,沈建昌時任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存在的下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一是部分投資者在付款購買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前未簽署合同、風險揭示書、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或適當性評估結果確定書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上述行為違反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的內部規定,反映出營業部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沈建昌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衝突。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應當充分了解客戶,對客戶進行分類,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客戶推薦適當的産品或服務,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産品或服務。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産;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資産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産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産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産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産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七)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産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八)以獲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産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九)內幕交易、操縱市場;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産管理業務,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規將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相關銷售機構不得違規銷售資産管理計劃,不得存在不適當宣傳、誤導欺詐投資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資産管理合同及銷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內涵的表述,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等;
(二)資産管理計劃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
(三)與投資者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等文件,直接或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資者口頭或者通過短信、微信等各種方式承諾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資者銷售資産管理計劃,明知投資者實質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仍予以銷售確認,或者通過拆分轉讓資産管理計劃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提供短期借貸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六)單一資産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超過200人,或者同一資産管理人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立多個資産管理計劃,變相突破投資者人數限制;
(七)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佈告、傳單、短信、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載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産品,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銷售機構通過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式的官網、客戶端等網際網路媒介向已註冊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推介的除外;
(八)銷售資産管理計劃時,未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資産管理計劃交易結構、當事各方權利義務條款、收益分配內容、委託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關聯交易情況等資訊;
(九)資産管理計劃完成備案手續前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
(十)向投資者宣傳資産管理計劃預期收益率;
(十一)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産品,誇大或者片面宣傳資産管理計劃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産品、投資經理等的過往業績,未充分揭示産品風險,投資者認購資産管理計劃時未簽訂風險揭示書和資産管理合同。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建立清晰合理的組織結構,依據所處環境和自身經營特點設立嚴密有效的三道業務監控防線:即建立重要一線崗位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的防線,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制衡、監督的防線,建立獨立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項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崗位全面實施監控、檢查和反饋的防線。
《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資産託管機構、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證券公司、資産託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證券公司、資産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産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對於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對機構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暫停辦理相關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具體如下:
關於對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你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的行為;二是合規管理人員從事銷售工作;三是未關注個別投資者短時間內多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四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簽字確認的《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中,未勾選産品所屬投資品種和投資者的適當性評估結果;五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反映出你營業部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營業部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且達到如下要求:你營業部應開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資管計劃等金融産品銷售業務流程,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準,健全內部控制,嚴格規範員工執業行為,採取有效措施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你營業部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關於對余長青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余長青:
經查,我局發現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杭州富春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營業部員工存在向投資者作出保證其資産本金不受損失和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的行為;二是合規管理人員從事銷售工作;三是未關注個別投資者短時間內多次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四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簽字確認的《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中,未勾選産品所屬投資品種和客戶的適當性評估結果;五是交由個別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反映出營業部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第三十三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三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關於對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
近期,你營業部銷售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出現兌付風險並引發投資者集體信訪。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投資者在付款購買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前未簽署合同、風險揭示書、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或適當性評估結果確定書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
上述行為違反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的內部規定,反映出你營業部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營業部對上述問題予以改正,且達到如下要求:你營業部應開展全面整改工作,梳理完善資管計劃等金融産品銷售業務流程,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準,健全內部控制,嚴格規範員工執業行為,採取有效措施杜絕違法違規行為。
你營業部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關於對沈建昌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沈建昌:
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嘉興斜西街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銷售的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出現兌付風險並引發投資者集體信訪。經查,我局發現營業部在開展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部分投資者在付款購買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前未簽署合同、風險揭示書、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或適當性評估結果確定書等材料;二是交由部分投資者留存的合同中未填寫“簽訂日期”。上述行為違反了愛建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的內部規定,反映出營業部集合資産管理計劃銷售業務內部控制不完善,且未能勤勉盡責地服務客戶,違反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3號)第三條的規定。
你作為時任營業部負責人,對營業部存在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管理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現要求你于2019年9月26日上午10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18日
(責任編輯: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