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16日訊(記者 杜丁 見習記者 牛荷)近期,國稅總局武漢稽查局接連公佈多則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5家公司存在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對下游企業開具發票的違法情況,涉及接受虛開票醫藥企業數量高達67家。其中,湖北金和康醫藥有限公司涉嫌接受6份虛開增值稅普票。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武稅二稽處〔2019〕69775號)顯示,武漢鑫保霓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的貨物交易情況下于2018年1-6月開具150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向湖北金和康醫藥有限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6份,發票代碼4200171320,發票號碼40282690 -40282695。
對此,中國網財經記者致電湖北金和康醫藥有限公司,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公司目前不了解此事,會等候武漢稽查局下發的具體文件。隨後記者發送採訪函至企業郵箱,截至發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國務院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指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該行為被定性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同時,《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1年第8號)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顯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併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天眼查顯示,湖北金和康醫藥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註冊資本為1000萬。宋立萍為其持股40%的控股股東,宋立萍旗下有3家公司,除了湖北金和康醫藥有限公司,還有武漢合生鑫業醫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康九藥業有限公司。不過,武漢合生鑫業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已處於登出狀態。
(責任編輯:牛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