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9日訊 昨日,湖南省食藥監局官網發佈對吉首湘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湘)藥監藥罰〔2019〕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吉首湘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産的鹽補骨脂不合格,在此次抽檢中,檢驗結果顯示含補骨脂素和異補骨脂素的總量為0.50%,而標準規定含補骨脂素和異補骨脂素的總量不得少於0.70%。
經查實,2017年3月5日,吉首湘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從安徽亳州市湯東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補骨脂原藥材65kg,2017年3月26日生産、入庫批號為170301的飲片鹽補骨脂61kg。截止2019年6月5日止,公司共銷售該批藥品20kg,銷售單價為22.00~35.00元/kg,銷售金額為610.00元。此生産劣藥鹽補骨脂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禁止生産、銷售劣藥”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生産、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産、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藥監局表示,現決定對吉首湘泉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處以沒收劣藥鹽補骨脂的40kg、罰沒款合計4330元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牛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