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16日消息顯示,為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同時發佈的還有“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徵求意見稿)》的説明”。一是説明瞭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土地增值稅。根據《條例》授權,財政部于1995年1月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條例》施行20多年以來,稅制比較健全,運作平穩,上升為法律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土地增值稅立法是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步驟,也是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完善土地增值稅制度,增強權威性和執法剛性,發揮土地增值稅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作用,有利於健全我國的房地産稅收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是説明瞭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現行土地增值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徵管制度比較健全,宜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準總體不變,將《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個別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此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集體房地産)納入徵稅範圍。同時,擬將目前對集體房地産徵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
三是説明瞭稅法的主要內容。關於徵稅範圍,《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此基礎上,《徵求意見稿》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集體房地産)納入徵稅範圍。同時,擬將目前對集體房地産徵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
關於扣除項目,《徵求意見稿》將《條例》第六條第五款授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調整為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主要考慮是:集體、國有房地産的成本構成差異較大,且不同地區集建地入市方式、途徑、形態、用途等差異也很大,成本構成和級差收益千差萬別,再者集體房地産入市目前仍處於試點階段,相關管理制度還在探索和逐步健全過程中,相關扣除項目難以做出統一規定。
關於稅收優惠,《徵求意見稿》在延續《條例》優惠規定的基礎上,對個別政策做了適當調整。
一是吸收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關於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稅的規定。
二是增加授權國務院可規定減徵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其他情形。主要考慮是國務院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機決定一些階段性、過渡性優惠政策,如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房地産市場調控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等。
三是將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徵或是免征,以體現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産市場調控政策導向,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
四是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産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準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産減徵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出讓集建地級差收益的地區差異巨大,為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收益分配機制,適當下放稅政管理許可權,有必要授權省級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體房地産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