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1月27日訊 今日,“2020北京國際金融安全論壇”在北京召開,財政部原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院長賈康在會上表示,PPP支援新基建,就體現在某些項目要加快建設,和這個項目打包的綜合開發、連片開發,要更具有吸引力,更具有重要意義的凸顯,這樣的PPP的創新機制裏面,我們現在要説到的,既要鼓勵創新,又要保障規範和安全。首先要説一個,就是中國需要有關部門更加重視,先解決所謂規範必須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之下,趕快形成更高層次的法規。
以下為演講內容:
我先做一個訂正,會議上的資訊有點滯後,我現在已經不是政協委員,兩任政協委員以後卸任,現在政協是擔任參政議政人才庫特聘專家,財政學會那邊的職務也卸任了,現在更多的是做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智庫的工作,很高興來和各位做一個交流。
剛才李教授和黃教授兩位已經在另外一個層面上展開了討論,因為我一開始聽到央行背景的專家,更多的是技術層面做了很好的討論,這兩位教授,他們在制度、機制的層面以及創新和規範的哲理怎樣掌握這個層面,做了更好的討論。我自己的能力所限,延續這兩位教授討論的層面,談談我們這個單元的主題,金融安全與助力新基建這個命題之下,怎麼認識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的結合。
我們做研究,從這個視角討論問題,總認為創新發展和安全是永遠需要正確處理的一對矛盾,在實際生活中間,創新發展是第一動力,是現代化體系打造的核心地位的重要性,必須緊抓不放的,引領整個發展,擺在第一位的發展理念。創新發展帶出綠色發展等等,最後落到人本主義立場上的共用發展,這已經反覆強調。但是創新必須給出試錯的彈性空間,沒有這個彈性空間就沒有創新的可能性,確實又要經受風險的考驗,試錯過程當中,風險是一定會出現的,怎樣判識風險,該出手時要出手來控制風險,保障安全和前面的概念必須是相伴相生的,我願意強調的就是,這兩者不能偏廢的情況下,從順序上來説,不能擺反,發展中規範應該擺在前面,規範中發展應該緊緊跟上,如果擺反了,這個事情就無法討論了。在這樣的理念之下,我想落到新基建的概念上,新基建新就新在數字經濟的創新,需要得到基礎設施建設的升級,這種基礎設施是直接關聯于新經濟發展的一種硬體,當然這種硬體還要和軟體配套,還要和其他傳統的老基建一起配套。這樣的發展過程當中,顯然需要有效投融資,這種成規模的並要建成數據中心、人工智慧中心、物聯網等等這些大規模建設,帶有比較長的週期建設,才能解決的硬體設施,要在投融資這方面形成規模性的特徵。成規模的比較長週期的投資和融資,怎麼樣有效,當然也就必須處理好前面所説到的創新和安全這一對概念之下,權衡和防範他們的矛盾,演變成不利局面,要使權衡中間能夠化解矛盾,能夠既發展創新,又安全可靠。
在具體的我的觀察視角上,新基建顯然需要這些年中國已經積極發展的PPP創新機制方面做出進一步的貢獻,這種比較成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建設,我們在2014年以後,有一個國務院積極的部署,發改委和財政部兩個部門負責具體的管理推進的創新重點,就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這樣的建設有了高潮以後,又有了強調規範的,相對低的穩一穩的過程,現在特別強調進一步擴大內需,進一步強調本土的內迴圈為主體,打造新發展格局的情況之下,PPP實際的重視程度又在提高。這樣的PPP支援新基建,就體現在某些項目要加快建設,和這個項目打包的綜合開發、連片開發,要更具有吸引力,更具有重要意義的凸顯,這樣的PPP的創新機制裏面,我們現在要説到的,既要鼓勵創新,又要保障規範和安全。首先要説一個,就是中國需要有關部門更加重視,先解決所謂規範必須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指導之下,趕快形成更高層次的法規。PPP在發展出現高潮以後,有關部門屢次宣佈,很快要解決PPP立法的問題。後來兩個主管部門在基準點上還沒有談攏,退而求其次,説要儘快推出PPP的條例,2018年底之前一定要推出,沒有推出,2019年底一定要推出,還沒有推出,今年已經到了2020年,我認為既然我們討論創新和安全,是不是還應該提請有關部門注意,或者説更加重視,這個事情一定要做出來。客觀地説,不能求得所有的都完全有共識之後才能推出條例,條例本來就比法的級別要低一些,但是總比紅頭文件立法層級要提高,這是現實迫切需要的,為什麼不組織專家攻關式討論來解決,寧可先把粗一些的條例列起來,PPP的發展,如果沒有一開始的法制化,後面所説的專業化、陽光化,合在一起的規範程度,是不可能跟著提高的,沒有法制化,你光講陽光化,光講專業化,形成不了完整的規範化,這是我覺得需要強調的第一點,當然這就涉及到跟新基建相關的有效投融資的安全性問題。接著我想探討的,就是已經在PPP這個領域裏,引起重視,但是還眾説紛紜的一些事情,我們要進一步爭取形成更清晰的認識。比如説有關管理部門特別強調了風險防範,有沒有可能以PPP之名,又扭曲地形成了隱性負債、過度負債,這當然就是不安全了,這裡我想舉兩個例子,這種隱性負債與扭曲的、過度的負債,當然要防範,它是風險因素,但是還是要回溯到中國創新過程中間,關於債務概念的,在公共部門的債務,怎樣防範它的風險,疏堵結合,發展的過程來看,堵不如疏,光講堵,有點陷入前面説的兩個概念擺反了的位置,什麼都堵住,按住不許動,還有什麼創新。堵主要看到風險,八九不離十的時候,要形成禁止,並堵住。疏是因勢利導,機制創新這方面,把可能的一些積極因素從扭曲的方向上調到規範發展的道路上去,這是所謂現代治理的陣地,多元互動的過程中間,更多的調動一切潛力和積極因素,讓它來發揮我們意願中間的活力支撐作用,如果從這個角度來説,我想舉一個例子。
我們現在PPP過程當中大家擔心的名股實債,顯然是比較疏堵在一起解決的問題,有關的夥伴,在形成建設項目,比如説新基建裏邊的數據中心或者是物聯網中心必須要做的建設項目裏面,特殊項目公司SPV的時候,是各自入股的,而政府方面天然就想著自己少入股,更多的調動體外的民間資本、社會資本的力量、企業的力量,他們多持股,這樣四兩撥千斤,把少數的、有限的財政資金乘數放大效應做出來,更好地調動政府體外的社會資本主體的積極性,這都是非常合乎邏輯的。但是確實在企業這個方面,面對這個項目的建設,它的運營期可能橫跨20年、30年,甚至是40年、半個世紀之久,這樣的時間段他有這樣的顧慮,我現在願意持這個股,20年以後,我可能不想持這個股了,怎麼辦?有些地方政府急於把這個事做成,搞出了名股實債,你現在跟我簽約入股,到了八年、十年以後,有的時候更短,可以從我這兒,另外有一個協議,我把資金再給你還回去,企業等於實際退出了。看起來是企業入了股,實際上他等於跟政府之間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有的管理部門認為這是不規範的PPP領域的處理,實際上增加了政府的債務風險,是帶有風險和不安全因素的,這種因素如果多了,肯定這個過程難以維繫。
我們要想,堵的旁邊疏是什麼,PPP發展起來以後,我們都注意到專業人士都認為和PPP相關的類固定收益資産交易平臺發展的必要性,就是這個企業持的股,可以對接市場經濟制度建設的完善,實行股權交易的,他有規範的退出和要素流動的機制,這個制度建設跟上,我覺得就是疏了。不許搞暗中造成的名股實債,這是堵。疏是更好的制度建設,更好的發展股權交易,資産交易中心平臺。確實在發展過程當中,針對著PPP大發展,希望把這一塊兒的市場運營機制進一步提升起來,發展起來,這個事情何樂而不為,有關管理部門在這個方面就應該全面地看,已經有了市場的框架、規範的渠道,應該讓他通過已經有的框架,更加積極的往前推進實際的業務操作,在這裡大家進一步總結經驗,防範風險,這樣疏堵結合,而且有了更高層級的以疏為主導,企業更加願意積極參與PPP的創新發展過程,對於支援新基建這個意義不言自明。
另外一個概念,我想舉一個例子,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這是規範的程式裏面不可缺少的,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都是可行性研究之後加上的,這就是為了安全,新基建有效投融資安全性,已經有的制度規範,還需要繼續在發揮作用這方面,考慮讓他更好的、更實質性的達到目的。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有關部門文件規定年度的對於PPP項目的補貼,不能超出這個財政他一年的,一般都是地方財政,財政主體一年的經常性支出的10%,這個數據量化,量值從哪兒來,不客氣地説,沒有什麼特別的模型測算可以做出怎麼準確地論證,就是管理部門認為有這個必要,你不能無限制運用財政資金做這個事情,必須給他一個籠子,取一個整數,1/10總可以了吧,如果是1/20,顯得太摳門,如果是1/5,又太偏高,所以就來了偏溫和的10%。實際生活當中,這成了一個安全的界限,我願意説得直率一點,在我們現在官場行事的風格裏面,非常容易推到更極端的形式主義狀態上去,我們所説到的經常性支出,只是財政預算體系裏面的一部分,雖然它一般來説,直觀的排在第一的部分,這10%,我們不妨按照天花板來掌握,讓他不能突破。其他預算裏面可動用的財力,有可能沒有支援地方政府貫徹自己發展,支援跟新經濟相關的新基建呢?要是我認為,是允許在這方面按照內在邏輯去往前來積極實驗和給出處理上彈性的。
比如説,我們現在預算體系裏面還有一個基金預算,地方政府的土地批租收入是進基金預算的,某些地方這塊財力也相當可觀。土地批租收入進入基金預算以後,按照規則,首先要解決土地一己開發的七通一平,要提取過去已經有的,比如説棚改基金、水利建設基金等等。提取完了以後,一般現在的經驗表明,還會有20-25%的活錢,結合著整個地區發展戰略規劃的需要,結合新基建發展的需要,為什麼不能考慮動用一部分去支援那10%資金,到了天花板以後,還要發展新基建,還要發展PPP項目建設的需要呢,這個沒必要堵死,堵和疏在這裡是不是也應該有一個應該有的彈性關係,都是財政資金在具體賬戶處理上有一些差異,既然在土地批租為代表性的基金預算裏面有活錢可用,我們就得承認,這是應該給地方政府在分級財政情況之下,這個相機抉擇的彈性空間的,10%可能碰到天花板的情況之下,通過PPP的規範程式,這個規範程式就是我前面説的法制化的、陽光化的、專業化的,這些因素在綜合製約之下,當然我認為應該可以動用這個活錢裏的一部分,去支援PPP的發展,很遺憾,現在很多官場的做法,堅決不許運用,我就想不通,如果疏堵結合,你要是實事求是地考慮,財政資金必然有這樣一個有機聯繫的通盤協調的彈性,我覺得還是應該正面討論,你給出什麼樣的約束,而允許用這樣的一種統籌協調,這是符合中央最新又強調的系統論思維的,不能陷入形式主義,我照本宣科,我特別講究怎麼樣的工作業界裏面防範的風險,怎麼樣做到的,這種特別特別的看起來形式主義的精細化,這是我願意比較直率表達的意見。
所以總體來説,我發言所強調的還是回到一開始的命題上,創新發展和安全規範怎樣掌握好,有一定的藝術性,我們既然認定中國必須把創新作為第一動力來支援,作為執政黨第一要務的發展,作為高品質升級的發展,用數字經濟的發展支援整個的創新的潮流,讓它支援我們升級版高品質發展中間去對接新的兩步走,所以還要不斷去探索我們所説到的創新和金融安全之間的關係,爭取實踐當中不斷總結經驗,做出比較高水準的答卷,創出應有的,不辜負時代的業績,這些看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責任編輯: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