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國家金融安全網關鍵一環。《存款保險條例》自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已平穩運作五週年。存款保險以立法的形式,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如何看待《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的意義和作用?五年來在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等方面取得了哪些積極成效?面對我國金融領域新的風險挑戰,存款保險制度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50萬元保障水準是否能夠滿足老百姓的保障需求?就上述公眾關注熱點問題,中國銀行首席研究員宗良接受了《金融時報》記者專訪,進行了詳盡分析和解讀。
《金融時報》記者:今年是《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的第五年,如何看待《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的意義和作用?五年來我國在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您認為其中哪些是最重要的成果?
宗良: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經國務院批准實施,我國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今年是《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的第五年。五年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經歷了從無到有,從成立存款保險基金到建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基金公司”),從制度設計到處置問題銀行等多項突破,在防範金融風險、穩定市場預期、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7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公佈的中國“金融部門評估規劃”更新評估成果報告認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中國金融改革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這標誌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取得了重大進展,已實現質的飛躍,正在邁向高品質發展的新階段。
具體來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存款保險首次在銀行風險處置中發揮實質性作用,建立了新的處置機制。在近期對包商銀行的處置中,存保基金公司參與了相關工作,這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以來的第一次“實戰演練”,從結果看效果良好,為未來銀行風險處置探索出了新的機制和途徑,對中國銀行業的穩健運作和高品質發展有重要意義。由存保基金公司的專職人員參與問題銀行債權債務的談判、出資保障等事宜,處理過程將更加標準化、專業化,成本進一步降低,總體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二是實現了對公眾存款比較有效的保障。在存款保險背書的配合下,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地穩定了預期,有利於問題銀行得以平穩處置,從而保障了公眾的重大利益。同時,存保基金公司憑藉其充足的資金,各類債權人的信心逐漸恢復,使問題銀行的處理更加平穩地進行,減弱對市場的不利衝擊。
三是穩定了市場預期,有利於金融市場整體穩定。存保基金公司對各種債權人的保障措施,恢復了儲戶信心,防止恐慌情緒在社會蔓延,避免出現波及範圍更大的擠兌危機。同時,存款保險對對公客戶和同業債權進行的保障,保證了銀行間資金流動的正常和同業市場的穩定,避免問題銀行的危機通過金融市場對更大範圍的金融機構造成影響,實現了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
《金融時報》記者:當前,金融風險總體趨於可控,金融體系韌性明顯增強,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際金融市場經歷劇烈波動,我國金融領域也面臨新的挑戰,在此情況下,今後存款保險制度如何更好地發揮其維護金融穩定的作用?
宗良:在疫情全球蔓延、全球經濟放緩、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由於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小銀行風險管理能力偏弱,所受衝擊更為明顯。在內外部環境不確定性較大的背景下,存款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凸顯,能夠有效維護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
一是確保市場穩定,及時解決銀行信用危機。目前我國銀行業市場總體較為穩定,中小銀行信用危機的出現只是個別現象,出現集中暴髮式的銀行信用危機的可能性較低。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目前存款保險基金相關賬戶資金充足,有利於保證中小銀行在面對重大風險時,能按照體系化的處理流程渡過難關,實現我國銀行業的整體平穩發展。
二是保障存款安全,提供銀行退出的“安全墊”。目前我國銀行業正處於向市場化轉型的關鍵時期,銀行數量已達4000家以上,並且中小銀行數量眾多,品質參差不齊。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推進,整個行業的市場化程度還需要進一步提高,競爭會更趨激烈。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未來將由市場來決定需要多少家銀行,需要什麼樣的銀行,可能個別經營特色較弱的銀行將面臨退出的可能,但存款保險制度為銀行退出提供了“安全墊”。
三是加強監管支援,嚴防系統性金融風險。許多國家的存款保險公司本身被賦予了一定的銀行監管職能,它們配合監管部門開展工作,平時會緊密跟蹤銀行業經營情況,敦促銀行穩健地開展業務。未來我國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以更市場化、專業化的方式參與問題銀行的處置工作,協助銀行積極管理潛在風險。
《金融時報》記者: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錢袋子”,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50萬元保障水準是否能夠滿足老百姓的保障需求?
宗良: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可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存款保險的效果在於,只要把你的“錢袋子”放在了一家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的銀行機構,即使這家機構倒閉了,在一定額度範圍內你的存款是有保障的,不需要擔心,並且保護程度只會更高。
在包商銀行的處置中,由存款保險基金和人民銀行提供資金,對個人儲蓄存款以及5000萬元(含)以下的對公存款和同業負債的本息實行全額保障,與此同時,為嚴肅市場紀律、逐步打破剛性兌付,兼顧市場主體的可承受性,對大額機構債權也提供了平均90%的保障,總體保障程度超過市場預期,與國際上同類型機構風險處置時的債權保障程度相比,也是比較高的水準。
應該説50萬元是一個比較穩妥的保障水準,較好地滿足了廣大普通老百姓的保障需求,有利於保持金融體系和社會穩定,這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我們期待未來存款保險制度成為我國金融風險的“滅火器”,保護公眾存款的穩定器,銀行業穩健發展的推進器,為中國經濟高品質發展和應對外部衝擊貢獻力量。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