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4日訊(記者 郭偉瑩) 今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發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永誠財險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以下虛假記載:
一、永誠財險從2009年起至2017年對股東業務應收保費未進行減值測試,也未計提壞賬準備。
二、永誠財險多家分公司防預費跨年度核算。導致2016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495.14萬元,2017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171.91萬元。
三、永誠財險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東新區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權未及時入賬和攤銷,2017年第1、2、3季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表中均未體現土地使用權價值,且分別少攤銷134.73萬元、538.93萬元、943.11萬元。
四、永誠財險將2017年支付給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寧波掌金、蘭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務費以員工借款的名義計入其他應收款,導致2017年度實際資本虛增2967.81萬元。
五、永誠財險2017年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在財務管理操作風險方面、資金運用操作風險方面、準備金管理操作風險方面、再保險業務操作風險方面、合規風險方面、理賠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銷售、承保、保全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30余項評價指標填報錯誤。
時任永誠財險副總裁兼首席風險官、合規負責人康國君對上述一、二、四、五事項負有直接責任,時任永誠財險財務部副總經理蔡力健對上述一、二、四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內部制度文件及決議、業務合作協議、財務報告分析、財務會計憑證及銀行轉賬憑證、公司對相關情況的説明、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康國君、蔡力健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康國君提出:一是處罰事項涉及會計處理,其未直接分管財務部,對具體會計操作不負有直接責任,承擔間接領導責任;二是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存在錯誤事項,各層級均不具有主觀故意,且未給公司管理造成重大影響,目前已經整改完畢,請求降低處罰等級,減免處罰金額。蔡力健提出:相關問題已經進行了整改,請求降低處罰等級,減免處罰金額。
對於康國君、蔡力健的陳述申辯意見,經復核認為:一是償付能力報告以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報送工作,由風險管理部牽頭報送,時任首席風險官康國君負責公司風險管理工作, 是對報送錯誤報告及報表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二是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多處錯誤,對報告及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較大影響;三是不具有主觀故意、已經整改完畢等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對康國君、蔡力健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永誠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康國君警告並罰款8萬元,對蔡力健警告並罰款6萬元。
(責任編輯:孟茜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