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19〕41號、42號)顯示,2019年1月至4月,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將部分預收保險費轉賬至業喬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至2019年5月7日仍有4498萬元被挪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決定對單位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此外,洪靜時任該公司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遼寧銀保監局決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9月10日,註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業喬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4450萬元,持股比例89.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19〕41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稱: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瀋陽市沈河區北京街53號(七樓)
主要負責人:王曉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挪用保險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1月至4月,你單位將部分預收保險費轉賬至業喬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至2019年5月7日仍有4,498萬元被挪用。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服務合同及收費憑證、有關保險産品銷售統計表、《代收保費賬戶資金使用情況説明》、資金轉賬相關財務憑證、相關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19年10月15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19〕42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洪靜
住址:瀋陽市鐵西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1031978****
所在單位名稱: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職務: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挪用保險費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係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9年1月至4月,業喬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將部分預收保險費轉賬至業喬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至2019年5月7日仍有4498萬元被挪用。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服務合同及收費憑證、有關保險産品銷售統計表、《代收保費賬戶資金使用情況説明》、資金轉賬相關財務憑證、相關任職文件及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七項之規定。
你時任該公司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19年10月15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