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業對外開放迎來多項重大舉措。10月15日,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保險公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外資銀行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根據修改後的條款,分析人士表示,有望進一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激發市場活力。而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合作夥伴不再局限于金融機構,外資行業務範圍已與中資行趨於一致,定期存款門檻降至50萬元,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
保險業有望豐富股東類型
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方面,新增了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兩項內容的同時,還取消了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分析人士表示,此舉有望進一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保險業高品質發展,也為進一步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提供更好地法治保障。
對此,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秘書長王向楠解釋稱,允許保險業外資以集團的身份設立公司,而不用必須通過其下轄的某個保險公司出資,給外資進入中國保險業帶來方便。此外,之前的規定中並沒有限制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實踐中一直有境外(非保險)金融機構作為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新《外資保險公司條例》增加這句話,對此進行了明確,並且與2018年3月發佈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相關表述也是一致。
此外,放寬門檻還體現在刪去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第八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即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不用再滿足“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兩項要求。也就是説,經營保險業務的年限以及在中國境內展業的年限都不再是硬性要求。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此舉有助於鼓勵更多有經營特色和專長的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
王向楠介紹道,全球保險市場發展很快,一些有競爭力的、特別是經營新型風險和採用新興技術的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不滿30年,所以刪除“30年”的要求能夠讓外國的這些公司進入中國,改善我國保險服務供給。同時,從國際上看,我國刪除“30年”的要求能促進其他司法管轄區刪除對我國的類似要求,便於我國保險公司(絕大部分經營未滿30年)開拓這些市場。
“多數進入中國市場的保險公司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良好的信譽,具備先進管理經驗、專業知識和優秀人才,為國內保險機構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利於我國中資保險機構審視自身不足,加快改革發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後的《外資保險公司條例》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比照適用本條例。同時加之其他條款的共同作用,或將為港澳臺地區銀行保險業帶來利好。
外資行業務範圍與中資行趨於一致
修改後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了多項外資銀行準入門檻。具體來看,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夥伴的範圍。
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外資銀行條例》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産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産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與此同時,修改後的《外資銀行條例》還放寬了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中國銀行業協會研究部王麗娟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通過放寬外資銀行準入門檻,可以更好地增強外資銀行“進來”的積極性。如通過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可以讓外資銀行的中方合作夥伴不再局限于金融機構,更好地發揮各自的行業優勢。
經營的業務類型一直是銀行業對外開放的重點,修改後的《外資銀行條例》擴大了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增加“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李皓潔 吳限
(責任編輯:程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