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對上年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可返還失業保險費,返還標準為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11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工信廳、省稅務局和省總工會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加大江蘇失業保險穩崗支援力度。
為降低企業用工成本,我省此前曾將失業保險基金的費率從3%階段性降至1%。此次穩崗返還不僅針對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對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且承諾獲得穩崗返還後6個月內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也進行保費返還,返還標準按6個月企業參保地上年度月每人平均失業保險金水準和上年度企業平均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人數確定。
通知明確,申請穩崗返還的企業應同時具備生産經營活動符合國家、省及所在區域産業結構調整和環保政策,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和“僵屍企業”名單;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低於統籌區城鎮登記失業率等條件。對基金支付能力具備30個月以上的結余較多地區裁員率可按全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確定。
申請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穩崗返還的企業,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應提供通過民主程式與工會組織等協商制定的穩崗措施,同時滿足去年以來受宏觀經濟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産經營困難,連續6個月虧損或1年內虧損超過8個月。(黃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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