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表(津銀罰〔2019〕7號)顯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資料保存義務的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依法對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40萬元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規定,對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的違法行為處人民幣40萬元罰款。綜上,對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合計處以人民幣80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國華人壽天津分公司相關責任人員共處以人民幣10.5萬元罰款,上述兩筆罰款共計90.5萬元。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11月8日,第一大股東為天茂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天茂集團”,000627.SZ),持股比例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有關資訊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