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在湖南長沙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做銷售。兩年前,我因業績突出,升任管理崗位,並按要求與這家公司的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同年年底,我生完小孩開始休産假。休産假期間,公司沒有給我發工資。
2023年,我休完産假恢復正常上班。上班沒多久,公司就以各種理由對我調崗並多次惡意降薪,我的基本工資降了1000元。我難以接受就離職了。直到此時,我才發現領取的生育津貼與我休産假前的平均工資不符。産假前,我的平均工資超過7000元,按生育津貼計算公式,應該能拿到3萬多元的生育津貼,但我實際只領到1萬多元。
請問,離職後,我還能要求公司補足産假工資嗎?湖南 江女士
為您釋疑
江女士您好!
生育津貼與産假工資均屬於女職工在生育情形下享受的待遇。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可以説,生育津貼與産假工資實際是同一筆錢,屬於替代關係,不能兼得。
那麼,生育津貼低於産假前工資,差額該如何處理?國家層面並未對此明確,但各地基本都有詳細規定。在湖南,根據《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10條規定: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對於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計算,湖南的司法實踐一般以休産假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工資的項目一般是依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工資組成部分確定。因此,您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補足産假工資差額。
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呂帥
(責任編輯: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