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是直通車 作者:諸葛瑞鑫
又是一年畢業季,許多初入職場的新人可能正經歷試用期。作為大多數工作的開始,試用期究竟有多長?如何順利度過試用期?
國是君總結了一份試用期“避坑”指南。
試用期時間怎麼定?
在職場中,不論新人還是經驗豐富的求職者,通常在每份新工作開始時都會經歷一個試用期。但是,約定試用期須滿足什麼條件呢?
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張森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採訪時表示,試用期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之後約定的,約定的試用期須滿足《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才能成立。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而沒有正式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
那試用期有時間限制嗎?有!記住“126”這三個數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6: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由此可見,試用期的期限是根據勞動合同期限決定的,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可不可以連續約定試用期呢?
答案是不可以。張森表示,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另外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常見的“坑”有哪些?
對於職場新人來説,在勞動過程中遇到以下爭議和“陷阱”的時候到底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問: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答:不可以。
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李洪江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表示,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因此,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有權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這些權利不因試用期的身份而被限制。
問:用人單位想要延長試用期合理嗎?
答: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若違背勞動者意願想要延長試用期是違法的。李洪江舉例稱,此前已有相關案例((2023)京民再132號)結果表明,北京高院認為,用人單位二次試用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按法律規定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支付賠償金。
問:試用期快結束時,員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怎麼辦?
答:需舉證。
李洪江解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在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若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
張森也指出,要注意入職時用人單位是否公示了錄用條件,試用期結束後是否進行考核,如果沒有公示考核條件、標準,試用期結束後也沒進行考核就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試用期工資怎麼定?
不得低於80%!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李洪江表示,若工資標準不達標,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若工資未達到上述條件的,首先需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等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收集好證據後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舉報。”張森亦提醒。
試用期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説都是一個雙向選擇和評估的過程,而不是單方面的“白用期”或“擋箭牌”。
用人單位應建立合法公正的考核制度,並告知員工考核標準,持續準確記錄員工表現以便評估。勞動者也應儘快融入團隊,遵守規章,展現自己的能力。試用期是雙方共同探索與磨合的關鍵階段,雙方均應嚴格遵守法規,秉持誠信,努力實現雙贏的理想工作關係促進彼此發展。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