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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因熱射病死亡,認定工傷困難重重,其家屬訴至法院。該案成為四川省首個“職業性中暑”進入司法程式的案例,法檢“兩長”同庭履職,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
4月初,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關於“職業性中暑”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案件。案件中,一建築工人在作業狀態下突發熱射病暈倒並於數日後死亡,家屬奔波近6年仍未獲工傷認定。案件的公開審理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庭審現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庭支援抗訴,旁聽庭審的還有部分全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人員。案件審理的最後,該建築工人家屬關於事發所在地人社局重啟工傷認定程式的訴訟目的得以實現,案件中的行政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該案也是四川省首個以“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認定為工傷的司法案例。
“職業性中暑”認定工傷緣何如此一波三折?《工人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採訪。
“職業性中暑”認定工傷案例極少
根據四川省高院提供的公開資料顯示,羅某係該省綿陽市一建築工地工人,建築公司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2018年7月19日,羅某在工地作業結束時,突然暈倒,一週後醫治無效死亡。8月2日,羅某家屬申請司法鑒定,鑒定認為“羅某符合中暑後突然暈倒,頭部著地,致腦挫裂傷出血梗死,繼發大葉性肺炎致急性呼吸迴圈功能障礙死亡”。
10月29日,羅某家屬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因未能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被告知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認定相關規定,人社局針對羅某情況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事實上,羅某家屬曾向具有診斷資質的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申請對羅某進行職業病診斷,但由於未能從用人單位獲取勞動者發病當日情況及發病經過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資料,均未被受理。
四川省高院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極少,在四川本案尚屬首例。究其原因,一方面,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忽視“職業病應當被認定為工傷”這一標準以及“熱射病屬於職業病範疇”這一問題;另一方面,具有熱射病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較少,無形中加大了認定難度。
“即便是具有熱射病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在實際操作中也會非常慎重,通常需要在材料非常充分的情況下,才會作出這方面的判定,而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職業病的診斷與鑒定過程中怠于履行法定義務,不願意配合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資料,阻礙勞動者職業病診斷申請。”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四川省法學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賀玲教授説。
法檢同庭履職激活“睡眠”條款
工傷認定申請被人社局駁回後,羅某家屬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過程幾經波折,依舊被裁定駁回。
2021年,羅某家屬向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院依職權開展走訪調查,核實羅某發病當天現場狀況、天氣、工作場所溫度、目擊證人證言等事實。與此同時,經羅某女兒申請,檢察機關協助提供相關資料,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于2022年4月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載明羅某為“職業性中暑(熱射病)”。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職業病診斷證明》屬於行政訴訟新證據,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認為,羅某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屬於行政訴訟新證據且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證明羅某患有的熱射病屬於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患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省檢察院依法向省高院提出抗訴,羅某的工傷認定程式最終得以重啟推動。
據承辦檢察官介紹,羅某死亡時50歲,是維繫一家人生活的經濟支柱。通過檢察監督認定羅某死亡屬於工傷並推動給予相應工傷保險待遇,不僅使該起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也使羅某一家的生活狀況得到改善。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便已將中暑列入職業病範疇,且《工傷保險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四項也明確規定:“患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另外,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近年來,隨著極端高溫天氣的出現,職業性中暑患者逐年增多,其中露天作業、體力勞動者是高發人群,但實際申請職業病診斷或診斷成功的並不多。”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案件諮詢律師專家組成員王恩慧認為,此次省高院和省檢察院聯合推動該案件落地,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涉及這一類別職業病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睡眠”條款。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
賀玲長期專注于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研究。她認為,該案開庭審理過程中,法檢“兩長”同庭履職,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將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的認知,推動完善職業病認定和防治體系,起到“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作用。
賀玲同時提出,針對此類勞動爭議案件,需要行政、司法、社會團體等都能夠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置於重要位置,幫助和支援陷入困境的勞動者,協同助力勞動者職業病的工傷認定。比如,行政機關應強化資源利用和重點監測,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司法機關應依法公證裁判和定紛止爭,充分考慮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工會等組織則應強化宣傳培訓和教育引導,從源頭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在王恩慧看來,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但職業病認定工傷長期存在鑒定難度大、爭議大的問題,特別是熱射病的證據保留非常困難。作為四川首個“職業性中暑”進入司法程式的案例,該案不僅為這一領域職業病認定提供了範本,也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對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具有極大促進作用。
(責任編輯:葉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