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和訊
1月4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判決書,上海匯付數據公司兩名員工犯受賄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春在擔任上海匯付數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匯付公司)網際網路金融部華東區區域經理、被告人段某在擔任上海匯付公司南京分公司網際網路金融部員工期間,于2018年7月,利用負責經辦客戶單位蘇州利通金磚金融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利通公司)向合作銀行內蒙古鄂托克前旗農商銀行申請辦理網貸平台資金存管業務的職務便利,與蘇州利通公司實際經營人約定,待銀行審核發放存管準入函後收取好處費30萬元。
當月,經上海匯付公司推薦並遞交申請材料,內蒙古鄂托克前旗銀行向蘇州利通公司發放存管準入函。
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徐某春安排被告人段某,至蘇州市吳中區吳中東路158號利通大廈一樓停車場,非法收取蘇州利通公司所送人民幣30萬元。後被告人徐某春、段某將贓款予以平分。
被告人徐某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于2019年1月18日至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長橋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春、段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徐某春、段某有期徒刑10-11個月,緩刑一年半。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