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投資失敗身負鉅額債務,但並未採用正當方法還債而是誤入歧途:對身邊人實施詐騙,利用偽造銀行票據作為貨款騙取玉器……這一系列詐騙手段就出自浙江一位女子之手。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金某 ,女,1970年出生於浙江省紹興市,高中文化,個體經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紹興市看守所。
首先,裁判文書指出金某涉及集資詐騙罪。有意思的是,金某涉及的詐騙對象中還包括其親舅舅以及其同學的妻子。
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金某在無實際經營能力且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虛構投資北京房地産、土地項目、印染廠單子等,以高息回報為誘餌,騙取被害人徐某、王某等30名社會不特定人員共計人民幣6717.56萬元,案發前以還本付息方式歸還人民幣1343.14萬元,實際騙得人民幣5374.42萬元,所得款項用於個人消費、支付高額利息等。案發後,已歸還或以飯店裝修折抵人民幣130萬元。
其中,被告人金某謊稱投資流水線,騙得其親舅舅130萬元。金某的舅舅楊某表示,“自2013年開始她以店面裝修為由向其借了2筆共100萬元,2015年也以店面裝修為由向其借了50萬元,當時沒有談利息,也沒有寫借條。”在2016年、2017年,金某以投資流水線給其股份和資金週轉為由,向其借了80萬元。“當時説好年收益10%,借條沒寫。累計230萬元,四次銀行轉賬合計138萬元,後來她只還了20萬元。”
不僅如此,金某還對其同學的妻子“下手”。金某同學的妻子何某表示,2018年3月,金某來找其借錢,稱要去北京買房投資,於是其借給金某50萬元。“當初説好借2個月左右,利息是按照所得利潤分配。沒有見過金某北京買房子投資的資料、憑證。本金和利息都沒收到過。”
除了集資詐騙,金某還被指涉及票據詐騙。
裁判文書指出,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金某明知所持銀行承兌匯票係偽造,在紹興市越城區××號××公寓××室××室,將2張編號分別為×××82、×××38,每張面額為人民幣1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給被害人馬某作為貨款,從被害人馬某處購得雙方約定價格為人民幣194萬元的玉器,其中雙方作價50萬元的1件玉器係被告人金某稍早前購得,但尚未付款。2019年2月,被害人馬某持該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去銀行貼現時,發現該兩張銀行承兌匯票係偽造。
被害人馬某表示:“金某給的兩張銀行承兌匯票,其中一張是工商銀行的,編號為×××38,還有一張是興業銀行的,編號為×××82,每張面額100萬元。其中一張興業銀行已經去銀行驗過了,説這張銀行承兌匯票是假的,已經扣押在銀行。”
最後,在一審刑事判決中,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判定,被告人金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