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示表(銅銀罰字〔2019〕第5號)顯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合肥科技農村商業銀行(簡稱“合肥科技農商行”)銅陵支行未能按照《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單位罰款20萬元,對直接負責的高管罰款1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官網顯示,合肥科技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4日掛牌成立,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商業銀行,也是全國省會城市首家農村商業銀行。目前註冊資本18.00億元,營業網點78家(1個營業部、3家分行、28家支行、45家分理處、1個離行式自助銀行)。
2018年年報顯示,截至2018年末,合肥科技農商行持股5%以上股東分別為:重慶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50億,持股比例24.99%;重慶渝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持股1.80億,持股比例10.00%;合肥興泰資産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78億,持股比例9.90%;合肥供水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37億,持股比例7.59%;合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848.31萬,持股比例5.47%;合肥海恒投資控股集團公司持股8997.89萬,持股比例5.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有關資訊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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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