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與法
日前,北京某法院審理了消費者與建設銀行某支行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被告該支行被判對原告王某購買涉訴基金遭受的近58萬元本金損失和利息,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由於本案判決結果超出大部分人預期,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本案的基本案情為:2015年王某經建行某支行工作人員推薦,購買了由該行代銷的某證券投資基金,認購金額96.6萬元。2018年王某將基金贖回,本金虧損近58萬元。王某認為該基金為高風險等級,超出了自身“穩健型”的風險承受能力,該支行的推介行為屬不當推介,將其訴至法院。
代銷理財産品是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銀行代銷産品主要來自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種類則包括基金、保險、信託、國債及貴金屬等。
銀行代銷違規行為一般多發于銷售環節,常見的包括:承諾保本保息、不履行或敷衍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推介産品超過購買人風險承受能力、對理財産品和購買人的風險評估走過場等。
以上文的案件為例,法院認定建行某支行存在的嚴重過錯包括:推介産品超過購買人風險承受能力、對投資者未盡到風險告知義務、風險評估不客觀等。
據了解,銀行工作人員向王某推薦涉案基金産品時並未告知其風險性,也未向其出示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説明書。銀行在風險評估時將該高風險基金風險等級確定為“中級”,也被認為有違客觀原則。
被告支行在一審判決後上訴,並辯稱:該投資者已在該行多次購買同風險等級的其他理財産品,對涉案理財産品的風險性應十分清楚。此外,投資者已在《投資者風險提示確認書》等文件上簽字確認,銀行已履行各項提醒義務,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免責。
法院則認為,該投資者即便多次購買過同等級的投資産品,並不能證明其對涉案産品的的風險性是了解的。第二,銀行要求投資者簽署的《風險提示確認書》是通用的一般性條款,並非針對本次購買的産品的具體説明,銀行無法證明其已履行各項提醒和告知義務。
業界和法律界認為,此案的審理對於規範銀行等機構的代銷理財産品行為,將産生深遠影響。
銀行等代銷機構從本案中應吸取的教訓至少包括以下幾點:一、代銷銀行向投資者推介理財産品,應嚴格按照銀保監會等要求,充分披露資訊和揭示風險,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産品;二、代銷銀行應科學合理地對推介的理財産品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三、代銷銀行須保存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如錄音、錄影等),以證明理財産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若代銷銀行未能做到上述幾點,投資者出現損失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作為金融消費者來説,則應進一步加強對投資理財和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增強風險防範能力,能夠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成 銘(同倫拍拍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法務)
(責任編輯:曾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