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佈的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浙銀保監罰決字〔2019〕24號)顯示,富陽農村商業銀行(簡稱“富陽農商銀行”)存在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向主要法人股東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未能通過有效的內控措施發現並糾正員工違規保管客戶物品的行為及個人消費貸款管理不審慎、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的違法行為。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依據《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對富陽農商銀行罰款人民幣225萬元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富陽農商銀行全稱為浙江富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6月13日,註冊資本8.27億元,丁松茂為法人代表、董事長。股東有馬富華等共計609人。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餘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資訊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併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