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許銀保監罰決字〔2019〕11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違規向地方政府購買服務融資並要求政府提供擔保。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許昌銀保監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