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近日,中泰信託、吉林信託接連被地方銀保監局下發罰單。中泰信託係因業務違規,而吉林信託被指公司治理失職。
8月23日,吉林銀保監局官網披露了一則對吉林信託的行政處罰。據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吉林信託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為,“公司治理機制長期嚴重缺失,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不規範”;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為,罰款40萬元。
梳理資料發現,吉林信託2018年竟然未召開過董事會會議,給出的理由是董事會法定人數不足。
吉林信託註冊資本15.96億元,吉林省財政廳持股97.496%,其餘四名股東吉林省能源交通總公司、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持股0.626%。
吉林信託表示,公司自身的體制機制制約公司的快速發展。吉林信託是國有全資公司,多元化股權結構沒有建立起來,體制、機制不夠靈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公司發展活力的完全釋放。産品創新能力還在培育,自主理財能力有待增強,業務轉型所需要的專業化人才相對匱乏。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引進戰略投資者、改善股權結構,吉林信託已有所動作。據2018年年報,2018年9月4日,吉林信託股東會批准了吉林省國資委《關於省信託公司擬引進戰略投資者資産評估項目予以核準的批復》。
據銀保監會官網披露資訊統計,今年以來,已有至少9家信託公司違法違規被監管處罰,處罰金額從幾十萬元至二百多萬元不等,累積受罰金額超過1200萬元,遠超去年同期水準。
除了吉林信託外,上周中泰信託也被處罰。2014年12月份至2018年7月份,中泰信託對某業務合同未能做到全過程、動態化盡職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責令改正,並處罰款50萬元。據悉,這已是今年中泰信託接到的第二張罰單。今年5月份,中泰信託因在2015年7月份違規承諾某信託財産不受損失,對此,監管部門對其發出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264.36萬元。
百瑞信託博士後工作站研究員孔慧芳表示,隨著嚴監管常態化,信託公司受罰亦非個例,單次處罰並不會影響信託公司正常運營,因此信託公司應擺正心態,一方面是時刻關注監管動態,針對行業內其他信託公司受罰事件,引以為戒進行自我檢視,自我規範;另一方面,針對自己接到的罰單,應積極整改,並在後續展業過程中,堅守合規底線、練好內功,建立完善的內控體系,更加穩健的拓展業務,實現自身可持續健康發展。
金杜研究院認為,信託公司應更加重視宏觀政策動向、及時學習新的監管規定,執行監管機構的窗口指導意見。如監管機構對信託公司採取現場/非現場檢查或要求回復詢問時,信託公司應協調業務、合規、風控部門,必要時聘請外部律師共同協作,積極、妥善應對。
監管機構已對信託公司採取處罰措施的,如信託公司對處罰原因、依據、內容有異議,也應依法發表自己的觀點和意見。通過監管機構與信託公司之間的業務交流,即能促進信託公司合規經營,同時也能進一步提高監管執法水準,最終有利於整個信託行業的穩定、有序發展。
(證券日報)
(責任編輯:楊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