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寧中院消息,7月15日上午,南寧市中院開庭審理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曾憲文受賄一案。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人民幣880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
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曾憲文利用其擔任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銀河水電站工程經理部經理,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副總經理、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鍾山至馬江高速公路建設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桂梧高速公路鍾山至馬江段工程結算工作組組長,廣西水利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胡某、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和結算、經紀業務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5年至2016年,曾憲文非法收受上述人員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8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曾憲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8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曾憲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曾憲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並在最後陳述時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