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行政處罰結果公示(2021年第41期)。處罰決定書(遼藥監(稽九)罰[2021]002號)顯示,阜新市嘉和氣體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當事人生産未註明産品批號劣藥“醫用氧(氣態)”,貨值金額1.485萬元,違法所得1.480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遼寧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805萬元,罰款150萬元。要求阜新市嘉和氣體有限責任公司2022年6月30日前、2022年12月31日前分期繳納。
阜新市嘉和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8年4月1日,是一家生産經營液態氧、液態氮、氧氣、氮氣、氬氣、乙炔、二氧化碳、丙烷等工業氣體及醫用氧的民營企業。沈春艷為第一大股東,持股88.75%,為公司的執行董事、總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生産、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産、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生産、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産品質管理規範、藥品經營品質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品質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品質管理規範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産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藥品生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産經營等活動。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