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記者:張懷水
6月15日,國家醫保局官網發佈公告,就《醫療保障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16日。
徵求意見稿共分8章70條,包括總則、籌資和待遇、基金管理、醫藥服務等。徵求意見稿在總則中指出,制定醫療保障法是為了規範醫療保障關係,健全高品質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推動醫療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著名醫改專家魏子檸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醫療保障涉及的主體關係非常複雜,包括各級政府、參保人、用人單位、醫保經辦管理機構、醫療機構、醫藥機構等多方利益關係,長期以來,這些參與主體在權利與義務的劃分上還不夠清晰,某些環節的矛盾解決缺乏法律支撐。“醫療保障法的制定,將使我國在醫療領域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各方參與主體的權責劃分更加清晰。”
低於成本競標 最高罰中標金額10‰
徵求意見稿在第四章醫藥服務部分明確指出,國家建立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制度。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臺建設。
與此同時,國家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與藥品、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參加投標的醫藥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合理定價,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
中標的醫藥企業應當保障藥品、醫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品質可控性,及時簽訂購銷協議,按照購銷協議要求保障供應、配送到位。
而在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對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行為給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
比如第五十八條規定,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或中止相關醫藥企業或相關藥品、醫用耗材參與集中採購的資格並予以公告;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魏子檸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國家要求藥企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實際上保障的是企業和市場雙方的利益。對於市場而言,是防止惡性競爭;對於企業而言,是充分保障企業有一定的利潤空間,以確保藥品的品質。
個人騙保 至少處騙取金額2倍罰款
徵求意見稿第六十五條規定,個人實施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等行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於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個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還規定,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費徵收部門、醫藥機構、資訊系統開發商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個人資訊、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今年2月,國家醫療保障局曝光了2021年首批9起典型欺詐騙保案件,多人被嚴肅處理。
記者通過梳理髮現,參保人員的騙保行為主要包括三類,分別是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保基金;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醫;非法使用社保卡,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
而定點醫療機構的騙保行為主要包括七種,分別是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保基金;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挂名住院;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等。
此前,全國人大代表、康恩貝董事長胡季強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曾表示,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一舉一動都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調整,任何一項制度和改革措施的推出,都會受到高度關注,如果不從國家層面對醫療保障事業立法,有關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我囯醫保事業的發展就于法無據,難以依法行政。
(責任編輯:楊瑞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