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現貝達藥業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中,汪煒存在同時在超過5家以上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深交所向貝達藥業發出了關注函。11月12日,貝達藥業發佈公告回復,汪煒確實在另8家公司擔任董監高,但其中只有兩家為上市公司,考慮到汪煒在非上市公司的履職時間相對機動,並依據其能力等因素考慮,公司認為此次提名汪煒候選不對公司規範運作及公司治理産生不利影響。
11月6日,貝達藥業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暨提名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的議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提名JIANGNAN CAI、汪煒、趙駿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但此後,深交所在貝達藥業報送的相關文件中發現,汪煒存在同時在超過5家以上公司擔任董監高的情形,要求貝達藥業進行自查。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獨立董事備案辦法(2017 年修訂)》第十二條:“獨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選人時,應當重點關注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同時在超過五家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獨立董事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應當披露具體情形、仍提名該候選人的理由、是否對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公司治理産生影響及應對措施”。
對此,貝達藥業表示,汪煒在被提名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前,確實因其他公司邀請,同時擔任了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萬向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中國電子投資控股公司、玉皇山南投資管理公司、杭州新安江千島湖流域産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外部董事,以及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監事。公司在提名汪煒為候選人時已經關注了上述任職情況。但考慮到上述公司都已建立有效的機制保證董監高能夠高效履職,且非上市公司的履職時間相對機動,被提名人可以自由安排。汪煒具有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驗和專業能力,能確保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參加公司日常內部會議及其他履職工作。因此公司認為汪煒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中規定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