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6月13日訊 上交所昨日發佈《關於對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經查明,華電能源(600726.SH)在規範運作、資訊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一、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
根據華電能源於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關於華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其他關聯資金往來情況匯總表的專項審計報告》等相關公告及公司提供的相關説明材料顯示,2020-2023年度,公司關聯方樺川協聯生物質能熱電有限公司通過代收代付薪酬的方式,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累計發生金額(不含利息)合計130.45萬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關方已歸還前述非經營性佔用資金。
二、日常關聯交易未及時履行決策程式和披露義務
根據華電能源披露的公告,2020年至2022年,公司與關聯方發生日常關聯交易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分別遲至2020年4月25日、2021年4月24日、2022年4月28日、才予以披露。後續,公司已就相關交易補充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式。
華電能源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8 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
上交所認為,華電能源董事長郎國民、時任董事長董鳳亮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馮榮作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兼總會計師李西金作為公司財務事項和資訊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2 條 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華電能源、關聯方樺川協聯生物質能熱電有限公司及郎國民、董鳳亮、馮榮、李西金予以監管警示。
華電能源主營業務為銷售電力産品和熱力産品。4月25日,華電能源發佈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當期營業收入53.54億元,同比減少7.49%;歸母凈利潤4.22億元,同比增長160.35%。
(責任編輯: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