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發改委就 《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指出,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回收目標責任制,制定發佈鉛蓄電池規範回收率目標。到2025年底,規範回收率要達到60%以上,國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回收目標。
意見稿要求,鉛蓄電池生産企業(含進口商,下同),通過自行回收、與社會回收利用企業合作等方式,承擔完成回收目標的責任,每年于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報告。鼓勵鉛蓄電池生産企業和廢舊鉛蓄電池回收利用企業等組成聯合體完成回收目標責任。
意見稿指出,國家實行鉛蓄電池全生命週期統一編碼制度,編碼標準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生態環境部組織制定。鉛蓄電池生産企業應在鉛蓄電池産品顯著位置標注符合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産品編碼,産品編碼應在鉛蓄電池産品全生命週期不易損毀,清晰可讀取。對實施統一編碼前的市場存量電池,由回收網點在回收時統一加貼符合國家統一編碼標準的回收編碼。
意見稿提到,鉛蓄電池生産企業回收目標完成情況,以及落實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度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評價,對嚴重失信企業實施部委聯合懲戒。
意見稿明確,鉛蓄電池生産企業在電池組裝時在電解液密封後加裝防拆標識,進口企業在電池密封位置加裝防拆標識。防拆標識完整的未破損廢舊鉛蓄電池,在收集、暫存、貯存、運輸等環節實行有條件豁免危險廢物管理;無防拆標識、防拆標識不完整、已破損的廢舊鉛蓄電池,按危險廢物管理。
意見稿要求,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網點、轉机貯存庫、集中貯存庫需按不同類型向省級迴圈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進行備案。未備案的,不得開展廢舊鉛蓄電池收集、暫存、貯存、運輸等業務。
類型A:主要用於回收網點暫存,允許暫存量不超過3噸,允許暫存時間不超過30天;
類型B:主要用於轉机貯存,允許貯存量不超過5000噸,允許貯存時間不超過180天;
類型C:主要用於集中貯存,對允許貯存量和貯存時間不設限。
各回收節點主體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備案類型,禁止超時限和超量存放廢舊鉛蓄電池。
意見稿指出,對類型 A、B、C 網點實行差別化環境管理,對不同類型存放場所的環境管理規範及相應的分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條件,由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發佈。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