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記者在天眼查看到,近日,高露潔棕欖(中國)有限公司被蘿崗海關罰款1.3萬餘元。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一)項規定。
蘿崗海關行政處罰案件公示資訊(檢罰字(2021)0142號)顯示,高露潔棕欖(中國)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違規進口鼠尾油被立案,蘿崗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其罰款人民幣1.3039萬元,處罰日期為2021年11月26日。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高露潔棕欖(中國)有限公司大股東為香港高露潔棕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3.33%,小股東為高露潔(BVI)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67%。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擅自銷售、使用未報檢或者未經檢驗的屬於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或者擅自銷售、使用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八)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前款規定所涉貨物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