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今日(10月22日)公佈並公開徵求意見。條例擬規定,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管理人的,物業管理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履行下列交接義務,並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1萬元的罰款。
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
此次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明確,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選聘前期物業管理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納入房屋買賣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期限屆滿前3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管理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原物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進場服務
在物業交接方面,條例草案對新舊物業如何交接進行了詳細規定,並明確了處罰措施。
根據規定,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管理人的,物業管理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履行下列交接義務,並撤出物業管理區域。原物業管理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干擾、妨礙新的物業管理人進場服務。原物業管理人應當在辦理交接至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新物業管理人不得強行接管物業。
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務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1萬元的罰款。
此外,條例草案提出建立應急物業服務機制。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確定應急物業管理人,提供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作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6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責任編輯:李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