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八部門發佈《關於加快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庫存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控制增量、降低使用成本
文件提出,適度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增量。堅持“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需定供”原則,結合國土空間規劃和住房發展規劃,科學編制實施建設用地供應和住房發展年度計劃,明確年度非住宅商品房及用地供應規模、結構和區位。對非住宅商品房庫存去化週期過長的縣(區),除省市重點招商項目和物流、加油加氣站用地外,應暫停新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掛牌出讓。對非住宅商品房庫存去化週期較長的縣(區),應及時調減或審慎確定非住宅供地指標,適度下調本地住宅項目商業相容比例。
合理確定房地産項目商住配比。鼓勵探索設置靈活的商住配比方式,對規模較小的商住小區,在保障生活配套設施的同時,可適當降低商住配比。對分期實施的商住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可根據上期非住宅商品房銷售情況,報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准後調整項目下期商住配比。
加強非住宅去化與樓宇經濟協同發展。鼓勵支援將存量樓宇改造提質升級,完善配套服務設施,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培育發展特色産業、樓宇經濟,形成特色商圈、雙創基地、總部經濟,提升非住宅商品房的使用價值、聚合價值和資産價值。
鼓勵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鼓勵房地産開發企業將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轉化為自持物業,加快辦理不動産轉移登記和相關稅費繳納。鼓勵引導房地産企業向“租售並舉”模式轉型發展,成立專業租賃公司,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開展房屋租賃業務,運營庫存非住宅商品房,盤活資産。
降低非住宅商品房用戶使用成本。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後,用水、用電、用氣等價格按照居民階梯價格標準執行。嚴格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同政辦發〔2023〕24號)文件執行。
同時,有效盤活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存量。對已出讓但尚未開發建設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許按規定轉型用於國家支援的養老、文旅、體育等新興産業項目的開發建設,在滿足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配套設施承載力的前提下,經批准可按“商改住”進行規劃修改,並可適當降低商住配比。
發放住房租賃團體購房貸款
支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對閒置和低效利用的,經合法批建並已建成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符合條件的爛尾建築工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各方意願的前提下,經市縣(區)政府同意,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
文件還要求,盤活存量非住宅商品房資源。對已竣工未售出的非住宅商品房項目,滿足結構安全、消防的前提下,政府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社區公共服務機構、自律性組織、國有平臺公司,可通過收購、長租等方式用作高層次人才公寓、“創客空間”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
同時,加大金融支援力度。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金融支援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意見》(銀發〔2024〕2號),滿足團體批量購買租賃住房的合理融資需求。對企業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依法依規批量購買存量閒置房屋用作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專業化規模化住房租賃企業和國有平臺公司通過市場化購買商品房、委託定向開發等方式用作保障性或商業性租賃住房長期持有運營的,鼓勵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嚴格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發放住房租賃團體購房貸款。簽訂購買協議後符合條件的可向相關部門申領專項獎補資金;貸款存續期內,房屋租賃用途不得改變;運營期滿後,允許作為商品房上市交易。住房租賃團體購房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物業評估價值的80%,貸款利率由商業銀行綜合考慮借款人風險狀況、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
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加強庫存監測
加強項目監測監管。各縣(區)應加強本地區非住宅商品房項目監測監管,按照商業公寓、商務辦公等分類統計清查,及時掌握已自持、已租賃、已盤活的非住宅商品房底數,提出合理處置方案,實施分類臺賬管理,並適時公開非住宅商品房供應、銷售及庫存資訊,引導市場預期,促進供需平衡。
落實屬地主體責任。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本地區非住宅商品房去化的形勢研判、政策研究和調度推進等工作,及時制定出臺有針對性、個性化、可操作性強的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專項行動方案或工作計劃並公佈實施,切實推動非住宅商品房庫存逐步下降,持續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建立資訊報送制度。市發改委、市規自局、市商務局、市促投局、市行政審批局、市城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大同監管分局及各縣(區)住建局每月3日前將上月化解非住宅庫存工作進展情況梳理總結後,匯總本單位工作情況,將工作總結報送至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統一匯總後按要求報送省住建廳。
(責任編輯:李春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