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海淀法院網消息,馬先生2017年在某商場超市店內購買桃花姬阿膠糕112盒,貨款44576元。後馬先生認為涉案商品虛標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還馬先生貨款44576元並賠償445760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超市退還貨款,駁回了其他訴訟請求。
馬先生於2017年6月25日在某商場超市店內購買桃花姬阿膠糕112盒,貨款44576元。後發現涉案商品虛標脂肪含量,違反食品安全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存在安全隱患。馬先生認為,超市違反禁止性經營規定,屬於明知情形。故馬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還馬先生貨款44576元並賠償44576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商場超市辯稱,第一,超市不存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形,超市採購時查驗並取得生産者的營業執照及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每批貨物在購進時均查驗隨貨附帶的産品出廠檢驗合格證,能夠確認採購的産品來源合法且查驗手續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要求,超市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及應盡的注意義務;
第二,桃花姬阿膠糕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合格産品。目前國家未就涉案産品制定國家標準,也無行業標準,生産商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於2017年5月5日制定了山東東阿阿膠保健品有限公司企業標準,涉案産品已經出廠檢驗合格,微生物、理化指數等各項指標均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生産企業具有嚴格的食品品質安全的管理和監督機制,定期由聊城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對送檢的阿膠糕産品進行檢驗並均檢驗合格,案涉産品符合上述規定,為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合格産品;
第三,涉案産品脂肪含量標識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馬先生超市購買涉案産品,雙方成立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內容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對於本案爭議問題,法院在審理中逐一分析如下:
首先,超市是否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超市提交了供貨商食品生産許可證及食品經營許可證、東阿公司的成品檢驗報告單等證據,以證明其盡到了必要的查驗義務。馬先生認為上述成品檢驗報告單與涉案産品並非同一批次或並未檢測其主張內容、與商品上的檢測報告單不一致,但馬先生主張涉案食品脂肪含量超標,該情形係需要技術檢驗檢測才可以發現的情況,作為一般銷售者無法獲得或獲得該資訊所需要的技術或成本支出明顯高於一般的經營預期。綜合上述情況,超市不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二,本案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但書條款中規定的食品標簽、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情形。
——一方面,涉案産品脂肪的標注不具有特殊營養價值、保健價值,也不是特定群體進行營養攝入和功能性輔助作用的食物來源,不影響一般消費者對該食品的安全貯存、安全食用;另一方面,涉案産品脂肪含量標注不實不會造成一般消費者對該食品安全標準的判斷高於其實際安全標準,故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綜上,馬先生要求超市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第三,是否應退貨退款的問題。
——馬先生提交第三方以GB5009.6規定的檢測方法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所購買産品的脂肪含量與標注不符,超市稱該檢測報告係馬先生訴前對案涉産品進行的單方檢測行為,不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和內容要求,但其並未提交相反證據,對其該項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採信。馬先生申請對涉案産品的脂肪含量再次進行檢測並無必要,本院對其該項申請,不予准許。因馬先生提交的檢測報告證明涉案食品的標簽確有不實之處,在標識上存在瑕疵,故馬先生主張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