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汶川抗震救災工作已經進入了新的階段,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正在展開。這次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行業眾多,很多事情需要統籌協調,科學安排,亟須有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進行規範。為此,國務院制定並公佈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今天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就《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主要規定進行了解讀。他認為,《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方針和原則,即: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援、社會幫扶的方針,應當遵循“六個結合”,即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産自救與國家支援、對口支援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確保品質與注重效率相結合,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二是,對過渡性安置作了規定。過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穩定人心、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環節,是災後恢復重建的基礎性工作。為此,條例規定,過渡性安置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同時規定,對投親靠友和採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條例還規範了過渡性安置地點的選址,要求解決好受災群眾臨時的基本生活,規範資金與物資的分配和使用,並要求各級政府積極組織生産自救。此外,條例還對加強次生災害監測、衛生防疫、治安管理和心理援助工作等作了規定。
三是,對地震災害的調查評估進行了規範。調查評估,是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前提條件和重要基礎。調查評估的科學性、準確性,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因此,條例明確了組織調查評估的主體,規範調查評估的內容,建立建設工程品質和抗震性能鑒定制度,並對地震資料的收集提出了明確要求。
四是,對恢復重建規劃作了明確規定。恢復重建規劃,是實施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為了保障恢復重建規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條例明確規定了規劃編制和審批的主體,規劃編制的原則、要求和程式,並強調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五是,對實施恢復重建的責任主體、災害現場的清理、少數民族文化遺産的保護、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城鎮和鄉村恢復重建的要求、現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以及重建工程的選址等作了明確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在恢復重建中的責任,並對新建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提出了嚴格要求。
六是,為了保證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有效籌集,加大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條例對恢復重建資金的籌集方式、設立恢復重建基金、嚴格對捐贈款物使用管理的監督、鼓勵社會投資、優惠政策等作了具體規定。
七是,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和使用、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和稽查、檔案管理以及舉報制度等作了具體規定。如條例明確規定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基金應當專項用於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並納入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對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産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公開,接受捐贈應當出具捐贈票據,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確定前應當先行調查並經民主評議後予以公佈等。
此外,為了保證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條例設專章對違反條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曹康泰説,該條例之所以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起草工作,關鍵在於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各部門和四川、陜西、甘肅、雲南、重慶等省、市人民政府的全力支援和積極配合。
2008年6月12日下午4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紹《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中國網進行現場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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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解讀:遵循六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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