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 中國網 胡迪 攝影
在國新辦就汶川地震災害和抗震救災情況舉行第二十五次發佈會上,關於《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出臺是否屬於在緊急狀態下的立法情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説:第4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
曹康泰解釋,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國務院可以做出一些臨時性的應急規定,比如恢復重建,如果按照報批程式,時間就會比較長。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如果你要用一畝耕地,批准權在國務院,但是恢復重建又要馬上進行,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恢復重建的正常進行,國務院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授權做出這樣的規定,地你可以先用,然後你再辦理報批手續,這樣既符合法律的規定,又不影響重建的正常進行。
2008年6月12日下午4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佈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紹《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出席發佈會的還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司長胡可明,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司長王振江。中國網進行現場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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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解讀:遵循六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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