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在6月審議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 公眾期望汶川抗震好做法能夠上升為法律
抗震救災有條不紊地持續展開,法律在無聲無息之間呈現出巨大力量。每個人、每個單位迅速找到自己的位置,行使自己的使命。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後,從中央到地方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行使相關的行政管理權和應急處置權,及時有效地搶救受災人員,減少財産損失。
“在防震減災法出臺的10年間,我國沒有發生較大的地震,所以,有很多制度是否有效並沒有得到實踐的檢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防震減災法起草小組成員莫紀宏今天對記者説,此次汶川大地震發生後的一系列救援工作證明,這部法律所確立的災害應急制度對抗震救災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組織和制度保障作用。
防震減災法經受住實踐檢驗
5月12日14時46分,地震發生18分鐘後,新華網發佈消息:四川汶川發生7.8級(後修訂為8.0級———編者注)強烈地震;15時55分,新華網發出快訊:胡錦濤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儘快搶救傷員,保證災區人民生命安全。溫家寶總理趕赴災區;16時,新華社消息:民政部已從西安中央救災物資儲備庫緊急調撥5000頂救災帳篷支援四川災區;16時49分國家地震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中國地震局已啟動一級預案,一支180人的救援隊已經集結;19時22分,溫家寶抵達成都並趕往地震災區,指揮抗震救災工作。相關部門成立的8個救災工作小組隨總理而行。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也都在第一時間投入到這場搶險救災活動中。
距汶川大地震發生1小時22分鐘,總參謀部即啟動應急預案,成都軍區派出人員前往震中了解情況。此後,軍隊和武警部隊共出動11萬餘人參與抗震救災,涉及20余個兵種。
地震發生後,四川省地震局立即啟動了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有關工作人員在5月12日14時50分已經奔赴災區。與此同時,受地震影響的其他省市區也在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預案。
……
所有這些行動正與防震減災法的規定一一對應:按照防震減災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應當執行國家賦予的防震減災任務;造成特大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國務院應當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莫紀宏告訴記者,突發事件應對法實際上來源於防震減災法,一些應急預案也是根據防震減災法制定的。“因此,在汶川地震中,發揮最大作用的恐怕還是防震減災法及其4個附屬法規。”
好的經驗應在修法中體現
中國各級政府及時有效的救援行動,得到了海內外華人以及國際社會的一致肯定。
5月17日,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聯合國總部表示,中國政府對四川等地發生的特大地震災害開展了迅速、有效的救災工作。他對此表示高度讚揚;聯合國國際減災戰略主任薩爾瓦諾·布裏塞尼奧也説,中國政府迅速、高效的動員和反應為世界樹立了榜樣。
“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盡可能地減少了地震造成的人員與財産損失,也為修訂防震減災法提供了許多鮮活的素材。”莫紀宏説。
5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聽取國務院關於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搶險及救災工作情況的彙報後指出,要研究修訂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抗震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根據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將在6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審議。
“防震減災法的修改計劃是在汶川地震之前提出來的,這是完善我國防震減災制度自身的需要,而不是因為有了大地震才臨時想起來要修改這部法律。”莫紀宏對記者説,在防震減災法出臺10年之際,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該法列入擬修改的法律範圍之內,反映了我國立法工作尊重科學、尊重實踐的特點。
莫紀宏認為,修改法律時要注意吸收這次抗震中一些好的做法,將其上升為法律。比如,從此次汶川大地震應急的情況來看,主要是依靠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力量進行的,防震減災法應更加明確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在地震應急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因地震造成重災區的政府部門組成人員殘缺不全的,應當規定一個臨時的處置原則,或者規定由上級政府臨時直接行使相關職權,或者規定特別程式保證地震災區國家政權機構能夠有效地開展抗震救災的活動;對於像全國哀悼日這樣的制度,應當在修改法律時加以補充明確的規定,對這種決定哀悼日的行為賦予正式的法律效力等。
兩大重點問題需要首先考慮
據了解,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早在幾年前就由國家地震局牽頭啟動了,但目前尚不知此次修訂的具體內容。
莫紀宏對記者説:“我覺得從總體上説,防震減災法的立法原則和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是好的,不需要作出太大修改。”他建議,修訂工作可以從兩個方面重點考慮。
“比如,有關建築物、構築物等建築設施不按照抗震設防標準和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震後的法律責任制度一定要更加明確和具體化。”莫紀宏説。
此外,莫紀宏認為,對於震後喪失了基本生産和生活能力的受災群眾,應當規定法律上的救濟標準;對於因地震遭到破壞的正常的民事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等,應當規定解決這些問題的一般法律原則;對於政府資訊公開問題也要結合防震減災工作的特點予以細化。
修法同時還需相關法律跟進
“防震減災法可以根據此次汶川大地震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適度修改。不過,從立法與現實的關係來看,僅僅修改防震減災法恐怕很難滿足現實中的各種需求。”莫紀宏説。
他認為,從目前在汶川大地震中所遇到的法律問題的實質來看,主要不是防震減災法的規定有缺陷和不完善造成的,而是與我國現行的救災體制不健全和不完善有關。許多問題僅僅依靠修改防震減災法並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應當通過改革現行的救災體制,制定和出臺新的法律,來完善我國目前的救災體制。”
莫紀宏提出,應當及時出臺以下幾個重要法律,來進一步提高抗震救災工作的法治化水準。
首先是緊急狀態法。這次地震造成的影響非常嚴重,震後災區有些地方的政權機構已經無法有效履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和防震減災法所規定的政府應急職責,需要在法律上另行加以明確。
其次是災害救助法。地震後的應急和救災工作非常複雜,應急階段以搶救生命為主,其他工作相對不太重要。但是,之後的救災工作是一項非常複雜的任務,我國已經進入法治化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係已經基本法治化,在這種情況下就要考慮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問題。例如,參與救災單位的救助義務問題,參與救災人員受傷後應當受到的補償問題,受災群眾安置中的利益平衡問題,政府救助資金的合理分配問題等,需要用法律來加以規定。
再就是災害補償法。在震後應急過程中,政府因為應急和救災採取了大量的限制受災群眾和災區企事業組織的財産自由的緊急措施,在震後恢復重建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補償問題,特別是全國各地支援的物資、資金等,是否全部是無償的,參與救災單位和個人的合理損失是否需要國家補償,必須要用法律加以明確。
另外,還有災害恢復和重建法。該法主要是解決震後災區的重建規劃,重建中的財政資助,重建中有關土地和房屋所有權權屬關係的變更,重建中受災群眾享有的財政優惠政策等。
最後是災害捐助法。震後社會各界踴躍捐款是我國災害救助工作的一個重要特色,但是,在目前的災害捐助活動中,也出現了許多在法律上需要加以解決的問題,例如,捐贈人對捐款的監督問題,捐贈人如何享有稅收政策上的優惠問題,政府財政扶持與社會捐款使用用途的分工問題等,這些問題都需要用法律加以明確。(郭曉宇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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