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重慶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審議中,垃圾收集容器的設置,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違反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等細節受到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
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或是分類管理的關鍵
在實際生活中,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垃圾産生量較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産生量較少。
針對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産生量差別較大的實際,修改後的條例草案規定,管理責任人應當“根據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産生量,合理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廚余垃圾産生量較多的,應當增加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數量”。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關鍵在於廚余垃圾和有害垃圾。”分組審議時,上述規定引發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熱議。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一修改契合實際,有助於提高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便利性。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除增加廚余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量或數量外,還應根據有害垃圾危害大、産量小等特點,科學合理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進一步完善管理責任人制度
不同區域産生的生活垃圾該由誰來管?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完善管理責任人制度,作了細化規定: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場所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單位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上述規定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並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並向責任區域公示。
農村垃圾分類難依然不容忽視
“城市的生活垃圾分類做好了,農村也不能掉隊。”分組審議時,一位列席會議的市人大代表坦言,近年來通過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鄉村面貌已經産生巨大變化。但農村垃圾分類管理難度依然不容忽視,主要體現在處罰難和收費難。
這位代表表示,農村地區以老年人居多,但有些老人往往不按規定扔垃圾,如何落實處罰條款是個問題。
他關注到,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用,可以通過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農戶繳納等方式籌集”。
對此,他認為,村民進行垃圾分類的意識和觀念仍然有待提升,由村民委員會來籌措、農戶自行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用,可能面臨一定難度。
增加違反規定法律責任可操作性
此前,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市人大法制委採納了該建議。
在二次審議稿中,有一條新增規定表述為:“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所在單位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進一步細化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具體情節,增強可操作性。
對此,市人大法制委採納了該建議,將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九條“情節嚴重的”的表述調整為“多次違反投放規定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首席記者 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