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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配套法規修訂,專家怎麼看?

2023-12-05 09:24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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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至25日,第九屆中國國際版權博覽會暨2023國際版權論壇在四川成都舉行,本屆版博會以“版權新時代,賦能新發展”為主題,結合新時代新征程版權強國建設的新任務、新要求,集中展示我國版權領域取得的最新豐碩成果。其中, 11月24日下午舉行的“保護智慧財産權 促進創新發展——著作權法配套法規修訂熱點問題研討會”上,來自全國高校、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行業的代表,圍繞著作權法配套法規修訂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著作權法配套法規修訂亟須加快

據了解,著作權法是法律關係複雜、調整主體眾多、涉及面廣泛的一部智慧財産權專門法,著作權法配套法規修訂是施行著作權法和加快推動完善著作權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之一。2020年,著作權法進行第三次修訂,對許多內容作出重大調整。與此相適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也在修訂過程當中,但是由於著作權法修改的幅度很大,有一些條款相對來説還是比較原則和抽象的,如何在實施條例中對著作權法的新規定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和明確,這是學術界和業界高度關心的熱點問題。

在公開演講環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李明德就實施條例修訂的必要性進行了分享。李明德稱,我國著作權制度有一個總體設計,包括但不限于“一法五條例”。著作權法是著作權領域的基本法,在著作權法下有電腦軟體保護條例、資訊學軟體保護條例等,正在擬議當中的“民間文藝保護條例”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已經制定了幾十年,目前仍在推進中。

李明德認為,實施條例能夠細化澄清一些問題,2020年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後,實施條例修訂迫在眉睫。在送審的實施條例修訂文稿中,有幾個問題需要特別規定。第一是作品定義與兜底條款。原來兜底條款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定義不清晰,自由裁量權很大,需要在條例修訂稿予以明確。第二是權力的限制。著作權法裏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條例應該作出明確限定。

區塊鏈取證 審查“三性”仍不能少

針對國內外類似“chatGPT”大模型在訓練時抓取的文本數據,李明德認為,如果這些公司預先訓練大模型,用了有著作權的作品且用於商業用途,本身就是侵權。這些在侵權基礎上訓練學習後創作的作品,版權算誰的?如何在正在修訂中的實施條例進行認定,目前還不得而知。李明德提醒,一定要強調數據挖掘和文本發掘是用作“非商業性”的使用。

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網路內容産業在取得長足進步的同時,也面臨盜版行為更加隱蔽、形式更加多樣等難題。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二級高級法官秦元明,以《新技術對版權司法審判的影響》為題,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智慧財産權權利屬於法律擬制權利,司法應該維護智慧財産權的法定原則,無論憑藉新的技術手段對作品進行運用的新的方式,還是運用新的技術創造出的新的課題形態,在法律沒有對具體權利予以確認的情況下,不應當通過司法來判斷創作內容。因為著作權跟生活息息相關,所以它的新的權利類型和新的載體表達層出不窮,給一線法官提出了很多挑戰。

秦元明認為,不論是通過區塊鏈取證,還是通過現實手段中的其他技術手段取證,司法認證標準都是一樣,都要審查三性: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對於採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用於存證電子證據,應該保持開放公正的態度分析。首先審查電子數據來源的真實性,包括電子設備的技術是不是可靠,存證平臺的資質,傳遞路徑和包括存取的介質清不清潔,還有存儲可能性,數據上傳區塊鏈要相互印證。法官在受理類似案件過程中,不能僅憑浮水印,因為浮水印作為圖片界慣用的方式,造假或者私自印上的可能性很大,不能僅憑浮水印就支援權屬。

秦元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視數據權益的司法保護工作,目前已在開展調研,探索能否通過起草一些規範性的意見或司法解釋性文件,對數據保護的方式和路徑進行規範。

就著作權配套法規的立法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副院長郭禾教授建議,在實施條例的制定過程中,如果能把相關的條例整合到一起,或許在一定程度上讓著作權法體系變得更加系統,也方便讓更多在門檻之外的人更容易進到這個領域裏來。

針對新技術發展過程中的數據保護,郭禾認為,如果這個數據已經構成了某種智慧財産權,就應該用相應的智慧財産權法去處理,沒有必要專門針對數據出臺行政法規明確權利。

平臺需要為“演算法”承擔責任

據産業界人士稱,隨著網際網路資訊技術不斷發展,網路文學正面臨侵權盜版的“三座大山”,即盜版平臺、搜索引擎和應用市場。網路文學具有多重價值,但其價值的實現急需版權保護,網路文學會因出現盜版遭受嚴重損失,維權是網路文學的生存命門。為打擊盜版,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文件,採取了一系列行動,目前還可以借助高科技手段,運用區塊鏈、人工智慧、大數據監測等,打擊網路侵權盜版行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庭副庭長徐俊則在主題為《新時代網路平臺責任法律規範的重塑》的演講中表示,對於網際網路平臺,演算法推薦和演算法孤立有區別。演算法推薦是客觀可量化。平臺對於純粹演算法輸出,無須承擔概括性的注意義務。平臺在演算法具備識別條件的領域負有相應的義務,最後平臺應該為他推薦的流量傾斜承擔注意義務。

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院長叢立先在作主題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合理使用制度”的演講時,針對機器學習的數據挖掘,提出了個人看法:“我認為如果給機器數據挖掘合理使用的便利,等於它在形成作品之前具有極大的便利。然後機器學習産生所有的作品又都不受版權保護會産生一個什麼問題?就是機器學習領域有可能是版權法之外,值得思考。”

叢立先認為,現在知識應用場所的數字挖掘和人工智慧會帶來很大的知識進步,如果在機器學習的前端給它便利,但是它産生的作品如果是人類控制,機器學習生成的便利符合人類可持續發展需要,也應該給他産權保護。但如果不是原來一模一樣的人身權和財産權保護,我們的制度規則應該做通盤考量,可以叫“有限著作權保護”,以此促進別的人工智慧,促進別的知識利用者進行相應學習和利用。

新修條例應關注新場景新工種

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中國第一部著作權法。33年來,著作權法對規範、鼓勵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傳播、版權保護、管理,促進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也給版權的創作、傳播、使用、管理、保護帶來了很多新問題、新挑戰。

著作權法經過了三次修訂,著作權法配套法規的修訂是加強著作權法貫徹落實和具體實施,充分發揮法律制度對版權産業的規範、引導、促進和保障作用的重要工作。對著作權法配套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推進版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一步提升版權工作法治化水準,加快推動完善著作權法律制度體系,可以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做好版權支撐。

針對著作權法配套法規修訂熱點問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産權審判庭審判員胡琛罡、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馮剛以及來自高校的青年學者、教授等分別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分享。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表示,談到AI訓練、機器學習,主要有兩個問題需要重點關注:一個是輸出端的問題,AI訓練解決的是輸入端的問題。第二涉及演繹權的問題,包括改編、翻譯和彙編。從著作權法的角度看,就面臨著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作為訓練數據使用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問題。

王遷介紹説,AI訓練的方式,目前包括歐盟、英國、日本都有相應的立法,他們的立法主要限于“非商業目的”。今年8月,國家網信辦已聯合一些部委出臺了生成式人工智慧的管理辦法。隨著AI越來越強大,“與其等到有一天我們被動應對這些事情,不如早一點考慮,包括實施條例的修訂,現在輸入端的問題更突出、更現實,我們應該早一點有所應對。”王遷説。

在論壇演講中,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袁鋒認為,針對比較複雜的視聽作品,修訂條例應對演出單位的業務範圍內涵劃清界限,對視聽表演者權和歸屬做出明晰。未來的條例應當防止司法性的混亂,應該在業務範圍內進行一定明晰。(記者 王銀勝)

【責任編輯:李培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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