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維修過程,4S店用非原廠件替代原廠配件
事件:2019年1月,黎先生的車輛在開往永州的高速上發生車禍,隨後聯繫保險公司到永州4s店維修。經過4個月的維修,車主提車後上高速發現多個問題,風噪聲很大;引擎蓋縫隙對接無法合上;車輛共振、抖動嚴重;車輛漏水、駕駛室有積水等。同時,車主對比保險公司的定損單,至少有18項不是原廠配件,但保險公司支付了原廠配件的費用。由於黎先生本人不在永州,希望車輛能在廣西4S店修理。
解決方式:經調解員多次溝通和調解,永州4S店表示可以由其與廣西4S店聯繫維修更換事宜;需要更換的原廠件由永州店寄往廣西店,維修費用均由永州店承擔;雙方達成一致。
案例分析:本案中,維修店沒有做好維修義務,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永州4S店應當就其過失承擔維修責任或損失賠償責任。
案例七:3年內發動機出現故障,4S店該如何理賠?
事件:孫先生2017年在4S店購買路虎攬勝,2019年6月發動機皮帶斷裂,導致整車系統崩潰。孫先生認為,車輛仍在質保期,4S店除了更換發動機、維修零件還要為該車繼續整車延保3年,雙方意見一直未能統一。
解決方式:接到投訴後,調解中心調解員經過調查了解,多次溝通,4S店表示除了為車主車輛維修損壞零件外,將車輛整車延保至2020年12月13日,核心部件延保至2021年11月28日,同時4S店為表誠意,贈送車主一年4次的汽車常規保養。
案例分析:車主和4S店都應了解家用汽車三包政策、汽車延保流程、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等相關法律規定。車主在4S店購買的汽車如果在質保期內,應該在4S店維修,在別的修理店維修後可能導致不必要的麻煩。車主在遭遇此類車輛問題時,應當注意保留證據,以便維權。
案例八:短期內汽車前大燈燈罩出現裂痕,車主質疑未更換
事件:2018年和去年,彭女士先後在瀏陽某4S店更換汽車左前大燈。前段時間,車輛大燈出現裂縫,她認為,4S店沒有換燈,只是維修,因此短時間內大燈燈罩出現裂痕,於是聯繫4S店投訴。在糾紛發生時,4S店只能找到2019年更換大燈的編碼,無法找到2018年更換大燈的編碼。
解決方式:經過多番調解,4S店找到兩次更換大燈的編碼,車主表示認可。4S店表示在保修期內大燈出現品質問題可以在店內修理。
案例分析:車主更換汽車零件時,建議查看零配件清單,完成車輛交接時,需再次檢查是否維修完好,簽字確認,如果沒有及時檢查便完成接收,之後發現問題可能會帶來糾紛。其次,汽車維修經營者在汽車維修前應當對汽車進行全面檢修,然後做好標記和記錄,與車主核實需要維修的項目以及需要更換的零件等,減少風險避免糾紛。
案例九:新買的車輛一直亮故障燈,車主要求退換車
事件:宋先生在長沙河西某4S店購買了廣本雅閣,購車之後不久車輛一直亮故障燈,油耗也高於正常汽車,4S店一直無法排查原因。投訴者與4S店負責人多次溝通,要求退換或者維修車輛。
解決方式:調解員向雙方了解情況後,查明汽車故障燈亮不滅的原因是車主加了不符合標準的汽油,並非車輛品質問題。
案例分析:車主加油時應選擇正規的加油站,如果加了不合格的汽油,汽油燃燒不充分的過程當中産生的一些積碳,會附著在發動機的表面,不久會造成汽車耗油量的增加,久而久之,發動機容易被損壞。
對於汽車來説,儀錶盤就是體檢表,指示燈亮起來,請不要忽視,車主在發現車輛出現故障時,要及時檢修,查明故障原因,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十:事故車大修後,交車一天便出現故障
事件:2019年1月,何先生的車輛發生事故,拖車公司將車輛拖至永州市某維修店維修,維修費用達到5.6萬元左右,由保險公司理賠。去年9月,維修車輛從湖南運至何先生所在的浙江,何先生未對車輛的維修情況進行檢查。一天后,車輛亮了8個故障燈,出現各種故障。何先生與被投訴人聯繫,問題得不到解決。
解決方式:投訴人要求維修店拿出維修清單,但維修店一直不願提供,只好向調解中心投訴。
經調解員多次溝通和調解,維修店表示何先生在接收車輛時未提出問題,而是使用了一段時間後才提出,故障是車主自己的原因,車輛交給何先生後,風險已經轉移。雙方分歧太大,無法達成一致。
案例分析:事故車維修糾紛問題,汽車維修經營者對事故車應當進行修前故障診斷,告知托修方診斷的結果,需維修的項目等,並簽訂書面維修合同。以便後續出現問題時,有據可依,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汽車維修經營者對事故車進行維修的項目應當與保險公司的定損項目一致,未經同意不得隨意更改維修項目,維修完成時,維修店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維修清單。
當維修經營者告知托修方車輛維修好之後,托修方應當全面檢查車輛再簽字確認,發現有問題及時與維修經營者溝通。
(責任編輯:陳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