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清受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作關於《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的説明。條例草案提出,逾期排放復檢不合格的機動車,或被暫扣行駛證。
超標排放車輛由於超標上路行駛的違法成本低,導致車輛超標受到處罰後未經維修復檢仍舊上路行駛的現象較為普遍。同時,當前柴油車排放超標及重復上路行駛的情況大量存在,與重點用車單位相關負責人重視不夠有關。為此,條例草案作出了閉環管理的制度設計,健全了“環保檢測、公安處罰”的執法模式,通過嚴懲重罰,震懾超標排放車輛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督促企業相關責任人員落實主體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駕駛超標排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責令在十日內進行維修並復檢。對逾期未按照規定進行維修並復檢合格,又上路行駛的,將對機動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暫扣機動車行駛證;經維修復檢合格的,及時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外埠車輛在本市有不符合相關排放標準記錄的,應當經復檢合格後,方可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行駛。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本市採取財政、稅收、政府採購、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機動車通行便利的具體規定,由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同時,本市鼓勵用於保障城市運作的車輛、大型場站內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責任編輯:戴賢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