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明確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的運作狀態資訊。
運作狀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0項內容: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車輛號牌資訊等);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環境感知及響應狀態;車輛燈光和信號實時狀態;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車輛接收的遠端控制指令(如有)和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指南》還提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端安全員,遠端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於1:3。
此外,自動駕駛汽車應在車身以醒目圖案、文字或顏色標識,明確向其他交通參與者告知其自動駕駛身份。
具體來看,《指南》的主要內容包括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應用場景、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運輸車輛、人員配備、安全保障和監督管理等八部分。
第一部分為適用範圍,明確《指南》適用於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管理指引。
第二部分為基本原則,包括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管理原則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原則。
第三部分為應用場景,主要是結合當前自動駕駛汽車發展水準、示範應用情況、各領域安全生産特點和安全管理需要,分城市公共汽電車、出租汽車、道路客運、道路貨運等領域明確了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的具體場景及適用條件。
第四部分為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第五部分為運輸車輛、第六部分為人員配備,主要明確了相關經營主體應滿足的經營資質條件,自動駕駛車輛應具備的運營資質條件及車輛保險要求,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隨車駕駛員或運作安全保障人員(統稱“安全員”)的配備標準和相關要求。從鼓勵支援技術創新和産業發展的角度,明確滿足一定要求的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可以使用遠端安全員。
第七部分為安全保障,主要包括6個方面:一是安全生産制度,主要是保障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明確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二是運輸安全保障,主要是指導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做好安全風險源頭管控。三是運作狀態資訊管理,主要是為車輛故障和安全事故調查溯源提供支撐。四是車輛動態監控,主要是防止違法違規行為引發安全事故。五是安全告知,主要是提升乘客安全乘車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逃生能力,對乘客進行安全教育。六是應急處置,針對性地提升自動駕駛經營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
第八部分為監督管理,主要明確了日常監督和重大隱患整改要求,建立資訊反饋機制,將運輸服務環節發現的技術問題反饋到自動駕駛車輛設計製造環節,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提升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性能。同時明確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本地自動駕駛運營服務情況開展檢測,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年底前向部報告相關情況。
(責任編輯: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