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交通運輸部發佈《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明確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城市道路、公路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指南。
《指南》規定,自動駕駛汽車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在設計運作條件下具備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由工業和資訊化部門將其納入産品準入範圍的汽車,包括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明確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也就是人們常説的L3、L4和L5級自動駕駛汽車。
在應用場景方面,為保障運輸安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運輸服務應在指定區域內進行,並依法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評估。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物理封閉、相對封閉或路況簡單的固定線路、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可在交通狀況良好、交通安全可控場景下進行;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中國智慧網聯汽車産業創新聯盟秘書長、國家智慧網聯汽車創新中心副主任公維潔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智慧網聯汽車在産業轉型升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業內將智慧網聯汽車當作汽車産業戰略升級的重點,各個國家都是通過完成頂層設計、支援技術創新、完善政策法規、開放道路測試等多種方式加快推動智慧網聯汽車産業的發展和商業的應用。《指南》發佈對於我國自動駕駛汽車進一步駛向深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範圍應登記相應經營業務類別。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道路旅客運輸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經營許可資質。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為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從事自動駕駛汽車運輸經營服務提供辦理渠道。
對於運輸車輛方面的要求,《指南》提出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範等要求,依法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符合交通運輸行業有關經營性機動車運營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依法取得運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道路運輸證》。此外,自動駕駛汽車需變更自動駕駛功能、進行車輛軟體系統升級的,應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門規定執行,確保車輛運作安全。
一直以來,業內對L3級及以上自動駕駛是否需要配備安全員存在爭論。對此,《指南》提出,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作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端安全員,遠端安全員人車比不得低於1:3。
根據規定,安全員應當接受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和所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級別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技能,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作線路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接管車輛等應急處置能力。
在現實生活中,不時出現因自動駕駛技術不成熟導致的交通事故,車主與廠家對事故責任有著各自的看法。客觀還原事實真相,提升使用過程中的透明度成為了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指南》要求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具備車輛運作狀態資訊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和運營地有關主管部門實時傳輸關鍵運作狀態資訊。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應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90秒的運作狀態資訊。
具體來看,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車輛號牌資訊等);車輛控制模式;車輛位置;車輛速度、加速度、行駛方向等運動狀態;環境感知及響應狀態;車輛燈光和信號實時狀態;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反映駕駛人和人機交互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車輛接收的遠端控制指令(如有)和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公維潔表示:“法規是推動自動駕駛發展的關鍵基礎。近期,有關部門不斷出臺智慧網聯汽車支援政策,尤其是涵蓋了智慧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的相關內容,這無疑釋放了L3級及以上自動駕駛市場化落地的信號,我非常期待明年有真正的更高級別自動駕駛車輛上路通行。”
(責任編輯: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