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5日發佈消息,要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駕駛員或運作安全保障人員(以下統稱“安全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指定的區域運營時可使用遠端安全員。
為引導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規範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應用,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近日印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在人員配備方面提到,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隨車配備1名安全員。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原則上隨車配備安全員。
據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安全員應當接受自動駕駛汽車技術和所從事相關運輸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同級別自動駕駛系統操作技能,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作線路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接管車輛等應急處置能力。自動駕駛汽車的自動駕駛功能變更或更新升級後,自動駕駛運輸經營者要及時加強對安全員在崗培訓,確保其及時掌握新功能、新技術、新要求。安全員應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業務類別的從業資格。
(責任編輯: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