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蘇向杲 冷翠華
當警惕“存款變保單”漸漸深入人心,新型涉保銷售誤導行為又出現了。
《證券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部分統籌公司將違規的觸手伸向了消費者,以“低價”名義或者冒用保險公司的名義向車主推銷統籌業務。因此,不少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購保單變成了“車輛安全統籌單”。
車輛安全統籌單,是一種由車主或車主挂靠的運輸(服務)公司繳納費用,車主與汽車服務公司等統籌公司簽訂的互助補償合同。據記者調查,“保單變統籌單”的現象頻頻出現,不少車主因此陷入退保、理賠糾紛,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業界人士建議,未來,一方面要強化對統籌公司等經營主體的監管;另一方面要優化車險市場供給,從源頭上切斷風險業務的生存之基。
出險理賠卻發現
“保單”銷售方人去樓空
近日,徐文(化名)告訴記者,她父親是一名貨車司機,由於貨車需要挂靠運輸公司才能辦理營運證,因此她父親每年要向挂靠公司支付挂靠費和保險費。數月前,她父親駕駛貨車與一輛三輪車發生碰撞,致使對方乘坐人死亡,經交警判定,事故同責,雙方事故賠償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她父親在申請理賠時發現,自己僅投保了交強險,原本以為已投保的商業車險竟然是“車輛安全統籌單”。
徐文表示,事後發現,挂靠公司每年只給她父親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卻沒有投保商業車險,而是購買了“車輛安全統籌單”,她父親文化程度低,對此難以區分。目前,因統籌公司未賠付,死者家屬在拿到18萬元交強險賠款後,無法拿到其他理賠款,已將她父親、挂靠公司、統籌公司一同起訴。由於統籌産品不是保險,不適用《保險法》,法院判決她父親賠償死者家屬50多萬元,挂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她父親和統籌公司之間的糾紛屬民事糾紛,她父親可以另行起訴並進行追償。
徐文説,向其父親銷售統籌産品的公司名為中輝統籌(安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輝統籌”),目前該公司已經人去樓空,無法聯繫到相關負責人。隨後,記者也多次撥打中輝統籌的官方電話,一直處於無人接聽狀態。此外,天眼查APP顯示,中輝統籌目前涉及的司法案件達37起,且案件身份全為被告,其中,38.7%的案件涉案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與上述案例不同的是,不少貨車車主反映,有統籌公司的業務人員自稱是保險公司人員,主動向車主推銷實為統籌産品的所謂“保險産品”。
車主鄭女士告訴記者,最近,一位自稱為“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業務員給她推銷了一款車險,投保後才發現,所謂的“保險”其實是統籌産品。於是她申請退保,但被告知要收取20%的手續費,還要另外收取20%的違約費,最後經投訴才全額退款。
據記者梳理,類似上述的投保、理賠糾紛案例近年來頻頻出現,總體而言,可概括為三大類:一是,部分貨車車主的保險産品由挂靠的運輸公司統一辦理,在不明就裏的情況下購買了統籌産品。二是,部分統籌公司業務員以保險公司的名義承攬、推銷業務,且統籌公司的名字與正規保險公司的名字很相似,極易引發車主誤解。三是,也有一些車主覺得統籌産品比保險産品更便宜,主動購買統籌産品。
統籌産品發展時間較短
潛藏多重風險
由於發展時間較短、缺乏有效的監管規則等諸多原因,目前統籌業務存在諸多潛在風險。
2012年,初衷在於“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的機動車交通安全統籌開始進入大眾視野。
從運作原理看,安全統籌運營模式與保險的大數法則原理相似,統籌公司向各被統籌人收取統籌費從而形成統籌資金,為參與統籌的機動車車主提供保障,其因價格較低、條款靈活而受到部分車主或運輸公司的青睞。但是,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以及退保難、理賠難等現象的出現,也讓該業務的風險逐漸被市場所關注。
一家總部位於北京的車險科技公司副總裁許平(化名)告訴記者,目前,車輛統籌業務存在三大風險:一是統籌公司不是保險公司,缺乏專業監管,若公司出現資金斷裂,可能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蘊含較大風險。二是車輛統籌公司以“統籌”“互助”名義與車主簽訂的安全統籌單不是保險合同,不受《保險法》保護,消費者購買安全統籌後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一旦出現糾紛,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從目前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決時,不能適用《保險法》的規定解決相關賠償糾紛,消費者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三是車輛統籌公司不具有保險公司的專業服務及理賠能力,可能導致車輛統籌産品繳費容易賠付難。
實際上,保險行業針對車輛安全統籌持續發佈過風險提示。早在2022年8月29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曾發佈《關於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其中明確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經營此類業務的機構不具有保險業務經營許可,統籌公司的業務範圍也並不屬於《保險法》中保險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具備保險業務的經營資質,同時也不受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統籌公司的行為受《公司法》約束,部分統籌公司屬於運輸行業協會的社會組織,缺乏統一、有效的監管。今年3月12日,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也發佈“關於購買機動車安全統籌單的風險提示”,強調機動車安全統籌産品不是保險,建議消費者正確選擇合適的風險防範手段和保險産品。此外,多家財險公司也發佈過提示,建議消費者投保之前弄清相關公司的性質,謹防在假保險公司買到假保險産品。但他們也表示,除了發佈提示和建議,並無其他辦法制止統籌公司開展類似保險的業務。
值得一提的是,價格較低一直是統籌公司宣傳的重要賣點,但記者調查發現,部分統籌産品的價格並不比保險産品低。比如,徐文告訴記者,她父親用來購買統籌産品和交強險的合計費用每年近4萬元,而事後詢價發現,如果購買商業保險和交強險,每年的保費也就1萬多元。
業界建議
加強對相關主體監管
在業界人士看來,面對上述風險,需監管部門加強對統籌業務相關經營主體的監管;銷售機構和個人必須明確並充分告知消費者統籌業務和産品的屬性、賠付規則等重要資訊,絕對不能進行誤導式銷售,甚至是欺騙消費者;同時,車主也應主動增強辨別力,避免上當受騙。
許平表示,應從兩方面強化對統籌業務的監管:一方面,應加強資質審核,嚴格審查統籌公司的經營資質、財務狀況、信用記錄,對於存在不良記錄或經營不善的公司,應限制其進入市場或加大監管力度;另一方面,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消費者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監管部門可以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引導車主選擇正規渠道購買保險。車主在投保時,既要核實公司背景與資質,投保人可以通過權威渠道核實這些統籌公司的真實背景和業務資質。”許平進一步表示。
BestLawyers聯合創始人李世同也對記者表示,根據運營模式,車輛安全統籌公司並非持牌保險互助機構,而只是非金融公司法人,但其實際運營模式與保險公司十分相似。在沒有監管部門對其收取的統籌金進行監管的情況下,其賠償能力也得不到保障。因此,建議車險消費者到正規保險公司投保,只有這樣其權益才能得到保障。同時,建議相關部門加大對違規開展所謂保險産品銷售的統籌公司的打擊力度,並加強宣傳,讓消費者明白其中利弊。
車險市場供給
有優化空間
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一些保險從業者也表示,應該進一步優化車險市場供給,從源頭上避免一些高風險統籌業務的出現。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一些貨車車主之所以選擇統籌業務,是因為商用車輛、營運貨車的營運風險較大,保險公司拒保導致部分車險投保需求“流向”統籌公司。監管部門也對這一現象早有了解,並在此前下發了相關監管文件,比如,2021年12月份,原銀保監會下發《關於切實做好營運車輛保險承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財險公司積極主動為營運車輛提供保險服務,堅決杜絕以任何形式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強險行為。
其實,監管部門近年來也在通過推動車險改革以滿足市場需求。許平表示,車險“二次綜改”將保險公司商業車險自主定價系數浮動範圍從0.65至1.35擴大為0.5至1.5,鼓勵行業通過差異化自主定價系數方式讓利消費者,同時提高高風險業務(如營運車輛等)的定價上限,以解決此前部分地區的營運車等高風險車輛投保難的行業性問題。
除監管部門之外,車主也應保持良好的駕駛習慣以避免被拒保。一家財險公司車險負責人白理(化名)對記者表示,保費價格是與風險匹配的,謹慎駕駛、風險低的客戶沒有投保難和保費高的問題。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對於營運貨車,保險公司不得拒保交強險,商業險應保盡保。但車主也要從降低自身駕駛風險做起,不能一方面多事故、高賠付,另一方面又要求保險公司低價承擔風險。
除上述舉措之外,發展商用車相互保險也被多位業界人士提及。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表示,發展商用車相互保險是破解營運車投保難題的唯一有效方法。我國從2015年發佈《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以來,相互保險由農業保險拓展至人壽保險、信用保險領域,很好滿足了消費者對風險管理方式的多元化選擇,也積累了相互保險管理經驗。商用車相互保險在資訊化發展的基礎上,可有效克服商業保險銷售管理費用高、承保分散、風險減量不足等弊端,同時,防範非法統籌造成社會危害,為深化車險改革探索出新路子。
李世同也建議,由中國交通運輸協會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互助保險牌照,成立互保組織,專門服務貨車司機等高風險車主群體。
不過,白理表示,由於貨車數量龐大,運營十分分散,每個主體的保費規模都很小,但風險相對較高。因此,即使成立專門的相互保險組織,也對其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否則仍難降低貨車的保費水準。
“經營相互保險業務必須要有牌照,監管部門會對機構的資質、經營計劃、風險管理能力等進行嚴格審查,以確保其具備合規經營的能力,從申請牌照到正式落地,尚有很長的路要走。”許平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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