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國家文物局發佈消息稱,國家文物局日前對已試行兩年的《文物行政執法與安全監管情況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試行)》進行了修改完善,並正式印發了《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資訊上報及公告辦法》。正式辦法對於文物案件的上報時限、上報內容,以及瞞報和遲報的界定以及處罰,進行了明確説明。
與試行文件相比,正式印發的《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資訊上報及公告辦法》在文物案件的上報要求上明顯嚴格了很多。按照新的要求,類似梁林故居這類最低級別的不可移動文物,單位也應當在知道文物案件發生後2小時內,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案件情況。而在試行版的要求中,這一級別的文物,發生案件的上報時限並無明確要求。
而此次正式印發的辦法中,取消了依據文物級別確定上報時限的規定。也就是説,所有文物不分級別,只要發生文物案件,單位就必須第一時間上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
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省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者傳真形式報告國家文物局督察司,並在3日內正式行文報國家文物局:
(一)世界文化遺産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的文物案件;
(二)核定、公佈為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博物館、紀念館等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的文物案件;
(三)尚未核定公佈為三級以上風險單位的博物館、紀念館和其他文物收藏單位發生的一級文物丟失或者損毀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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