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日前發出新規稱,對世界文化遺産地等單位發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國家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組,會同案發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進行現場督察、督辦。
國家文物局日前下發通知稱,《國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辦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1年8月31日國家文物局第11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根據《規定》,對下列文物安全案件,國家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組,會同案發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進行現場督察、督辦:世界文化遺産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發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國有博物館發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規定》要求,建立文物安全案件檔案。文物安全案件檔案內容包括:案發單位簡介、案件基本情況、調查處理和督辦情況、處理結果、媒體報道等文字和圖片資料。
《規定》指出,對連續多次發生文物安全案件、文物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加強的地區,組織實施文物安全專項督察。在督辦文物安全案件、實施文物安全專項督察或者在其他工作中,發現文物、博物館單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直接向被檢查單位發《文物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並對按《規定》提出的督察、督辦意見和文物安全隱患整改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規定》中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向案發地省級人民政府通報情況,提出督察建議:對發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時處置或者因處置不力造成文物損失擴大的;瞞報、遲報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不按國家文物局督察、督辦意見落實安全隱患整改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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