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頁 > 資訊 > 新聞

范曾狀告郭慶祥案一審判決 郭慶祥表示上訴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1-06-13 23:56:58 | 文章來源: 藝術中國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范曾狀告郭慶祥案日前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郭慶祥向原告范曾書面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而法院則駁回了原告對另一被告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的所謂“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接到判決書後,被告郭慶祥當即表示將進行上訴。13日下午,針對本案判決結果,被告郭慶祥接受了媒體記者採訪。

1、有記者問道:郭先生你怎樣看待一審判決結果?是否還要上訴?

郭慶祥:情理之外,意料之中。我會繼續上訴,這畢竟不是最後的判決。正常的文藝批評與名譽侵權之間本來就涇渭分明。昌平法院的這一判決,反而混淆了這一界限,開了一個錯誤的先例,應該質疑。昌平法院的判決,將收藏家根據藝術作品和創作做出的藝術批評與收藏家的利益相互掛鉤,我認為是沒有道理的,我看這完全是法官的主觀臆測和隨意的心證,是否可以告訴我有什麼法理依據,如果按照判決書的邏輯推斷,凡是收藏家收藏了畫家的作品,就不能對其作品和創作態度作出評價,這不免太誇張了。按照一般事理邏輯來説,既然買了藝術家的畫,應該捧讚都來不及,怎麼會反而被認為“捧殺”他呢?我不理解,能不能給我一個合乎法理的解釋。通過這起官司,我希望司法系統能制定一個關於文藝批評的法規法條,我們的文藝批評都按照這個標準進行評論。媒體刊登文藝評論文章,是否要先經過法院審核批准?正常百家爭鳴的法律監管到什麼程度?是不是每一篇文章都要人民法院審核批准?以後我們寫文藝批評文章是否需要送交法院或法院指定的監管部門審核,只有得到這些部門的同意,才有權利發表。新聞媒體把握文藝批評的尺度是否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予發表?這是不是強人所難,這尺度讓作者和媒體太難把握了吧?正常的文藝批評是否還能繼續進行?是否還要等待相關法律出臺後方可進行文藝批評?文藝評論只唱讚歌,不談問題,我們還要文藝批評幹什麼,只要“吹鼓手”就行了。這對我們文化事業的發展有益嗎?我作為一名文藝批評的作者,希望儘快出臺文藝批評的法律法規,讓我們掌握其中尺度。文藝批評的要義就是針砭文藝創作中那些浮誇之風和不健康的庸俗化傾向,千篇一律和缺乏真誠的創作態度一直是多少年來文藝批評應該“痛斥”的沉疾,昌平法院的判決是否在為這一亂象“加持”?同時,范曾自己的文章《蝜蝂外傳——為黃永玉畫像》中攻擊黃永玉的惡毒語言更是侵犯了黃永玉的名譽權,范曾可以隨意侮辱攻擊他人,難道別人就不能對他的作品進行正常批評嗎?范曾未免也太霸道了吧!

2、官司的焦點就是“流水線”作畫的作品是否是藝術品?有沒有藝術價值?現在你輸了,你還認為“流水線”作畫不是藝術嗎?

郭慶祥:判定一件作品的藝術價值,不是法院能夠判決的。“流水線”作畫肯定不是藝術,和藝術無關。按正常的學術標準來定義:真正的藝術品一定是藝術家自身的情感、思想、時代精神以及創造力的體現。而以范曾為代表的這種程式化、模式化“流水線”作業,這些作品是什麼?説白了就是人工影印機式的千篇一律的作品,一套熟練工的工匠産品,既沒有時代精神又沒有藝術價值,這些作品與藝術無關。范曾卻把這些“流水線”作業標榜成藝術創作和繼承傳統,他利用眾多媒體吹噓他的所謂的“藝術”和天馬行空式的自吹自擂,誤導國民,這是否已經失去了一個尊享社會資源和社會尊重的藝術家的社會責任?如果讓范曾現象繼續下去,會導致社會大眾審美缺失和偏離;也會嚴重影響我們的美術教育,扼殺美院學生的藝術創造力。范曾不能為了個人利益損害公眾審美利益。在技法上機械複製,在題材上抄襲古人,這些沒有思想的産品怎麼會有藝術價值呢?因為大眾審美能力的有限,更需要我們的藝術家正確引導和提高大眾的審美能力,而不是為了個人利益去欺騙大眾,這是一個藝術家的社會責任。我一定要站出來揭露,揭露他自吹自擂、所謂“坐四望五”的欺騙行為。從藝術發展的客觀規律出發,我批范曾“流水線”作畫有什麼錯嗎?如果我真的錯了,那我們的藝術還有什麼客觀規律可以遵循?我們的美術事業如何發展?如藝術品市場出現的“只買貴的,不買對的”;把藝術品當成概念來炒作、惡搞,已經沒有藝術可言了。大眾的審美能力是有限的,范曾正是利用了這一點,來運營自己的利益,使其利益集團獲取大量的經濟利益。今天,以范曾為代表的部分畫家,一切向“錢”看,在畫人民幣,絕不是藝術創作,“流水線”成批複製的作品哪有藝術可言?范曾這些行為違背了藝術自身的發展規律,同時也違背了美術教育的社會責任。任何事情違背了客觀發展規律都要出大問題的。因此,我們必須阻止范曾這種欺騙民眾,嚴重影響大眾藝術審美教育的行為。

我認為藝術批評者對藝術作品創作中的亂象和創作態度的浮誇之風作出針砭,本是天經地義之事,是批評者社會責任的擔當,應該大力倡導。“虛偽”、“才能平平”等等所謂貶損評價,在美術史論的著述中比比皆是,如果這也涉及到人格和名譽的侵權,大概歷史上許多名家都會跳出墳墓,為自己留得生前身後的清譽,打上名譽權的官司。獨獨你范曾“頭上出角”,大動“干戈”。如果在學術上,我們叫學閥,在畫界,就可以叫畫霸!我強調的是對創作態度的無情批評。至於范曾的人格名譽,是他自己歷史與現實的行為來決定的,凡走過必留痕跡,與文藝批評毫無關係。我們只對范曾在繪畫上的高低曲直感興趣。因為他的畫作名揚天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審美權益。要讓真正好的作品遺留後世,是批評家的職責所在,也是藝術家的最高天職。一個自詡為“坐四望五”的畫家,面對藝術不能自我反省也罷了,還要擺出以勢壓人的架勢,這是不是太過霸道了!(以上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

截止發稿日,原告范曾方面沒有對此案的判決發表任何意見,本網將繼續關注案件發展。

 

凡註明 “藝術中國” 字樣的視頻、圖片或文字內容均屬於本網站專稿,如需轉載圖片請保留 “藝術中國” 浮水印,轉載文字內容請註明來源藝術中國,否則本網站將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維護網路智慧財産權。

列印文章    收 藏    歡迎訪問藝術中國論壇 >>
發表評論
用戶名   密碼    

留言須知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