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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法》只規範拍賣行欠妥:有修改必要

藝術中國 | 時間: 2014-01-26 11:32:07 | 文章來源: 廣州日報

張大千 《倣石溪山水圖》

藝術品真偽問題一直是籠罩在中國藝術品市場上的“重度灰霾”,引發了社會的高度關注,如去年就有60位人大代表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簡稱《拍賣法》,增加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事先知道並故意隱瞞真偽或者品質問題應承擔相應責任的內容。

近期,拍賣界資深人士也撰文指出,《拍賣法》有不少地方應進行修改。就此話題,本報採訪了《拍賣法》起草人之一、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王鳳海。

《拍賣法》確實有修改必要

在王鳳海看來,現在很多人詬病《拍賣法》,尤其是對六十一條第二款提出修改意見,有的是因為不懂,有的是一種噱頭,有的則是出於維護利益集團的需要。實際上,這一條款在法律上已經規範得很到位。

“《拍賣法》第六十一條明確指出:‘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説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這已經很完整很清楚地規定了拍賣人、委託人的責任。接下去的‘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也是天經地義的事。就説普通的手機吧,剛出廠的新機,廠家保證出了問題會進行回收維修,但如果是二手手機,商家就不會打這樣的保票了。為什麼一到了藝術品上,就得擔責呢?”

不過,王鳳海也表示,他贊同修改《拍賣法》。“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拍賣業迅猛發展,眼瞅著從1986年的第一家,1988年的8家,1993、1994年的一百多家,到1995年就達一千多家,現在則有七八千家。在拍賣市場初具規模的情況下提出來的《拍賣法》,確實已經有部分條款不適用今天的拍賣現狀了,首當其衝的就是修改《拍賣法》的適用範圍。”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適用範圍,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拍賣活動,而是“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我們起草拍賣法時,並不是這樣規定的,為何會衍變成這樣,就是各個部門都有自己的利益壁壘,最後避重就輕,將《拍賣法》只用於規範拍賣企業。實際上,現在社會上很多都是非拍賣企業在搞拍賣活動。”

另外,行政色彩、行政許可痕跡過於明顯的地方,王鳳海也認為應當進行修改,才有利於政府職能的轉變。

藝術品市場

“原罪”

在心態失衡

但無論《拍賣法》怎麼修改,王鳳海強調,拍賣法六十一條第二款都是不應該碰觸的。“現在那麼多人對這一條款有意見,恰恰揭示了社會普遍存在一種僥倖心理、投機行為,那些買了東西轉手賺了大錢的,誰也不會想給拍賣公司分點錢,賠了錢的就説拍賣公司弄虛作假,可見人們的心態失衡了。”

王鳳海認為,文物藝術品市場的問題,説到底不是一個拍賣程式問題,而是鑒定問題。把鑒定問題歸入到讓拍賣公司保真上,這是很荒唐的。“像《功甫帖》,讓拍賣公司保真,能做到嗎?哪位專家説了算?就是謝稚柳、徐邦達在世的時候,他倆關於張大千的《倣石溪山水圖》都有過真假之爭,而且至今仍是一段公案。當然,我也主持過不少保真的珠寶拍賣,因為玉石類一上儀器,真假立判。但字畫等古董,沒有誰百分百準確。所以,藝術品市場的問題,出在鑒定環節,出在人心的浮躁上,跟拍賣程式無關。”

在王鳳海看來,收藏者的心態一定要放正,在自己能力範圍內買自己喜歡的,心情愉悅、心態平和最重要。如果社會大眾都把藝術品跟金錢緊緊聯繫在一起,就會出現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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