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商業行為的拍賣絕不能只看是否符合《拍賣法》就夠了。一種商業行為,哪怕雙方是你情我願,但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針對錢鐘書書信拍賣風波,2日,楊絳又發出緊急聲明反對拍賣,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已于當天聲明撤拍。這一消息,讓很多關心此事件的人暫時松了一口氣。
名家手跡的拍賣並不少見,何以拍賣錢、楊二位先生的幾封信件就鬧出了如此風波?這與現年102歲的楊絳先生堅決反對有關。楊先生認為,信件是私人之物,此舉極為不妥。原來,這是一批沒有徵得寫信者同意的信函拍賣。在法律上,這至少涉及到了四方當事人,一是信函的所有人、二是寫信人、三是委託人、四是拍賣公司。別的拍賣通常只需所有權人同意,但信函的拍賣,寫信人的著作權和隱私權也應得到充分保障。
先從著作權上説起。書信雖然是寫信人寫給信函接收人的,但建立在信件內容基礎上的著作權,還是歸屬於寫信人。對這一點,輿論還是有共識的。産生分歧的地方在於,拍賣也可以不處分書信的著作權,而單單圍繞物的流轉進行。如此,楊先生的反對還有依據嗎?
事實上,不公開書信內容的書信拍賣幾乎不可能。若不公開,就無法確定拍賣品的價值。中貿聖佳、保利此前拍賣所進行的宣傳推廣工作,就已披露了待拍信件的部分內容。這才引來了楊先生的憤怒和抗議。
在著作權之上,還有寫信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這在民法上又表現為隱私權。有法律專家也表達了疑惑,信件的拍賣至少涉及《拍賣法》《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憲法》等多部法律,究竟應該適用哪些條款呢?
這個問題其實也不難解決。拍賣自然得遵守《拍賣法》,涉及到著作權的,又要遵守《著作權法》。拍賣可能侵犯他人隱私的,又要遵守《侵權責任法》。隱私是一種權利人不願或不便他人獲知或干涉的私人資訊。錢、楊寫給朋友的信件,本質上是個人之間基於相互信任而進行的資訊交流。除非雙方都明確表示放棄建立在信件之上的隱私權,否則,以任何形式公佈信件的內容都可能對當事方的隱私權造成侵害。對於《憲法》來説,第40條將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當然更應遵守。
所以説,作為商業行為的拍賣絕不能只看是否符合《拍賣法》就夠了。一種商業行為,哪怕雙方是你情我願,但也不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錢先生離開人世還不到二十年,楊先生還健在。他們的書信(雖然不是他們所擁有的)進行拍賣,最好尊重楊絳的意見。如此看來,保利涉及的這幾件信札撤拍,也算是從善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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