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的藝術品稅收減免條款:慈善捐贈扣除
個人向公共慈善機構捐贈,其捐贈稅前扣除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50%。另外,超出比例的捐贈,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予以扣除,但結轉期限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對於給予私人慈善基金會的捐贈,個人捐贈稅前扣除額不得超過應納稅額的20%,且超出部分不能結轉。公司法人捐贈享有經調整後毛利的10%的稅金扣除額優惠;對特定非經營性私營基金的捐贈有更具體的限制規定。超過限額部分的捐贈可以向後結轉5年以得到扣除。如某公司法人向公共慈善機構捐贈公平市值為100萬美元的藏品,其納稅年度的所得稅為500萬美元,則可免交50萬美元的所得稅,超過限額的50萬美元,可在以後的5個納稅年度內進行結轉。
納稅人如果想要通過捐贈藝術品來減輕自己的納稅負擔,需要滿足相應的要求。首先要確定捐贈財産的性質是長期資本利得還是普通收入所得。通常,若慈善捐贈的藝術品被界定為長期資本利得,納稅人將會收到作為長期資本利得的完全公平市場價值的稅收減免,但是如果捐贈財産作為普通收入的減免將受到原來的成本所限。多數的藝術藏品是長期資本利得,同樣以完全公平市場價值捐贈的任何財産都將被視為長期資本利得。一件藝術品作為普通收入財産的條件是:(1)是由捐贈者創造的,藝術家創造的藝術品的捐贈不會獲得有利的長期資本利得的稅收減免待遇;(2)是藝術家贈與的藏品,若藝術家贈與給收藏家也同樣適用,因為藝術家手中的藝術品就是普通收入財産,同樣捐贈者或收藏家的藝術品不會被視為一個長期資本利得財産;(3)是經銷商持有的庫存藝術品;(4)如果出售能夠獲得短期資本收益(在捐贈之前的一年內);(5)如果藝術品的出售造成資本損失的。
其次,對藝術品捐贈的對象也有要求,一般捐贈有公共慈善機構和私人慈善基金會。為了得到完全公平市值的減免,藝術品必須捐贈給一個公共慈善機構而不是一個私人慈善基金會。若納稅人將藝術品捐贈給私人慈善基金會,他只能收到原始購買成本的稅收減免,然而,捐贈給公共慈善機構,則會得到完全市場價值的減免。例如,多年前,某個人以1000美元購得一幅畫,現在畫的公平市值為10000美元,如果將畫捐給公共慈善機構,會得到10000美元的慈善收入所得稅的減免。如果某個人的納稅等級為35%,就會免交3500美元的聯邦所得稅。因為事實上僅僅花費了1000美元的成本,你實際上還創造了2500美元免稅的經濟利潤,同樣也獲得了多年欣賞這幅畫作的機會。其他條件不變,納稅人若將藏品捐贈給私人慈善基金會,只能獲得原來購買成本1000美元的慈善所得稅減免,即免交350美元的聯邦所得稅。
藝術品稅收籌劃工具
收藏家在轉移藝術藏品的過程中會産生一些稅收,藝術收藏家可以選擇合理的稅收籌劃工具,將自己的稅收減免最大化。
選擇什麼樣的稅收籌劃工具,需要掌握美國的遺産稅和贈與稅。美國1976年稅收改革法案(the Tax Reform Act of 1976),將原分別適用於贈與稅和遺産稅的兩套稅率,統一為同時適用於兩種的同一套稅率,採用16級超額累進稅率,1萬美元以下免稅,稅額為一定基數加上超出額與稅率的乘積。在2010年奧巴馬簽署的稅收減免法案中,對遺産稅和贈與稅的超額累進稅率採用了新的稅率。美國自2010年至2012年的遺産稅和贈與稅率(如表1)。
1.廉價出售給公共慈善機構
收藏家將藝術品以低於其公平市場價值的價格出售給公共慈善機構,即廉價銷售。在廉價銷售中可以利用一個稅收籌劃技術。例如,一個年長的客戶願意將他的藏品出售給他喜愛的博物館,但他沒有足夠的收入,遵從廉價出售規則,他將藝術品出售給博物館,這樣他就可以得到一定的投資現金還可以將其資産傳給他的遺囑中所列繼承人。同時其出售藝術品産生的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能夠在其低價出售中獲得減值部分的公平市場價值的慈善扣除。
2.慈善性剩餘信託(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
由捐贈人設立的一種慈善信託,捐贈人可將一部分信託收益用於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餘部分轉贈給慈善機構。一般來説,一個慈善性剩餘信託每年至少給一個非慈善受益人一定的收益。支付期必須是受益人活著的時候或者不能超過20年,非慈善受益人收益期限終止後,要給非慈善受益人適當的免稅。慈善性剩餘信託基金不用繳納所得稅,信託託管人出售藝術品也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信託授予人的所得稅扣除是基於剩餘部分的價值。慈善性剩餘信託基金分為兩種:一是年金信託基金(An Annuity Trust)要求每年支付固定金額給非慈善受益人,其價值等同於信託財産公平市值的5%~50%(公平市值為信託創立時評估的);二是聯合信託基金(A Unitrust)要求每年支付固定金額給非慈善受益人,其價值等同於信託財産公平市值的5%~50%,每年都要進行評估。
3.遺囑完全慈善轉移 (Complete Testamentary Charitable Transfers )
收藏家想要生前擁有藏品所有權,但願意在其死後將藏品轉贈給慈善機構。在死後捐贈給公共慈善機構或私人慈善基金會,都可以得到藏品公平市場價值100%的遺産稅扣除。
一是未分割權益捐贈。若一件藏品轉贈給慈善組織,藏品的未分割權益將滿足遺産稅扣除。例如,如果立遺囑者生前將未分割的四分之三權益捐給慈善機構,立遺囑者在其死後將剩餘的四分之一也捐贈了。在支付遺産稅中,剩餘部分的完全公平市值可以扣除等值的遺産稅。
二是配偶間轉移的婚姻遺産稅扣除。1981年的經濟復蘇稅法案(the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ERTA)of 1981)提供了一個不受限制的婚姻遺産稅扣除。若收藏家希望在其死後一個慈善機構能獲得他的藏品,他應該將藏品轉贈給其未亡配偶而不是直接捐給慈善機構,再由其配偶生前或亡後捐給慈善機構(收到一個生前轉移的慈善收入所得稅扣除或死後的慈善轉移扣除)。因為現在有不受限制的婚姻遺産稅扣除,未亡配偶不會得到其去世配偶的聯邦遺産稅。
完全的遺囑慈善轉移對於未婚伴侶很重要,這樣的轉贈允許藏品進行資産整合,同時用出售藏品的收益來支付遺産稅。
4.非慈善轉移 (Non-charitable Transfers )
有的收藏家想將藝術藏品轉移給自己的家人以繼續收藏,這種情況屬於非慈善轉移。
一是遺囑轉移。藝術品收藏家或投資者在生前沒有將藏品轉移,死後必須將其處理。如果你傾向於通過遺囑轉移,把藝術藏品轉贈給一個非慈善受益人,如配偶。依據美國稅法規定,遺産轉移給配偶的能獲得合法的配偶減免限額,如在2011年,零遺産稅額為500萬美元(遺産稅的統一抵扣額),這意味著你的資産低於500萬美元,那麼你將沒有遺産稅。美國2002-2013年遺産稅和贈與稅最大抵扣額(如表2)。
另一個是信託形式的遺囑轉移。立遺囑者(收藏家或投資者)可以利用一個信託基金進行遺囑轉移,並希望將藝術藏品完全轉移給其未亡配偶,在未亡配偶死亡後再轉移給他們的孩子。基本的思路是一次轉移覆蓋兩份遺産,但只産生一次遺産稅。儘管有一個合法的零遺産稅額可以使用,但成立信託基金是更好的選擇。就信託基金而言,應指定誰承擔保險費、儲存費和其他費用,託管人應該被授權可以出售任何一件藝術品。這個條款對於資金缺乏的家庭是有必要的,擁有一件有價值的藝術品不會陷入因沒有錢支付費用的境地。如未亡配偶可以要求信託基金託管人將不産生現金流的資産轉為可産生現金流的資産,則信託基金也適用於婚姻遺産稅減免條款。
5.在死後出售藏品
有的納稅人繼承了一些藝術品後,但無力繳納遺産稅,最後選擇出售藏品來支付遺産稅。這種銷售需要確保繼承人每年能獲得一定的收入,同時銷售會産生一定的佣金費用,繼承人希望這些佣金費用能用來作為聯邦遺産稅扣除,但是這些費用能否作為聯邦遺産稅減稅是不明確的。然而,如果管理遺産預計將産生巨大的管理費用,那麼費用扣除應提前計劃好。
遺産稅最重要的一個稅收影響是包括在總遺産中的藝術品的升值加大了所得稅的計價基礎,因為所得稅是與聯邦遺産稅的計稅價值相等。稅法條例規定從死者獲得財産的成本基礎是死亡之日或另選之日的公平市場價值。換句話説,如果一個收藏家花1萬美元購買了一幅畫,但是等到他死亡時,畫的價值就聯邦遺産稅來説,價值為10萬美元,他的繼承者獲得這幅畫,加大的計稅價值等於10萬美元。
我國藝術品稅收減免方向
在分析英、美等國外的藝術品交易稅收優惠政策後,為促進中國藝術品市場和慈善事業的發展,應在保持現有稅收優惠基礎上,擴大現有的慈善捐贈稅收減免力度,同時應著重于降低藝術品交易成本。
首先要從稅收減免的力度著手,主要是提高我國個人和企業慈善捐贈的稅前扣除比例,企業捐贈超限額部分允許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以提高個人和企業慈善捐贈的積極性。目前我國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為30%,企業慈善捐贈在應納稅額12%以內扣除,超限額部分不能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而美國個人公益性慈善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為50%,公司法人公益性慈善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為10%,超限額部分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其次,擴大慈善捐贈的範圍和形式並明確藝術品捐贈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條款。我們在擴大有資格接受捐贈的公共慈善性組織範圍的同時,給予其出具捐贈免稅憑據的資格,對私人慈善組織也給予一定的慈善捐贈減免資格;明確藝術品捐贈的優惠政策,對捐贈藝術品進行公正的估價,使捐贈的藝術品都能體現其真正價值,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在英、美等發達國家,個人和公司捐贈給公共慈善組織和私人慈善組織,都會獲得相應的所得稅、遺産稅和贈與稅的減免。
再次,為了吸引國際的藝術品和投資資本,我們應降低我國藝術品進口關稅和進口性增值稅,從而減輕藝術品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國藝術品的進口關稅為6%,加上17%的進口性增值稅,還有其他的費用,讓中國大陸進口商的進口藝術品稅務負擔加重,而英國採取零關稅政策,僅有5%的進口增值稅,美國也是零關稅政策且無進口增值稅。
最後,我國政府部門應強化戰略發展意識,完善藝術品交易中的稅收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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