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最高法院日前規定拍賣商須公示委託人和買受人姓名 引發熱議
自拍賣行業誕生以來,拍品委託人和買家的真實身份,在全球範圍內都是拍賣行的最高機密。不過,紐約最高法院最近出臺了一項規定:紐約的拍賣商必須公示拍品委託人和買家的姓名,以確保交易合同具備約束力。這一“重磅炸彈”的面世,直接動因來自於一場拍賣官司——
一位買家在拍賣會上拍下了一個46萬美元的俄羅斯禮盒,後又拒絕付款,於是委託方將買家告上法庭,贏得官司。但買家在上訴時,援引了一部中世紀商法中的明確規定——“賣家的真實姓名必須體現在合同上”,因為委託方在拍賣會上使用的名字是“#428”。最終,法庭做出了有利於買方的裁決,認同商法中關於買賣雙方姓名的規定。
那麼,究竟為什麼一直以來都要對拍品委託人和買家的真實身份進行保密?這是否會導致自導自演的假拍等暗箱操作?一旦公開又會帶來怎樣的利弊?該事件對中國拍賣行業的發展有沒有借鑒意義?
《拍賣法》:為保密提供法律保障
在我國,拍賣行一直都會對拍品委託人和買家的真實身份進行保密,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呢?
廣東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廣州著名律師朱永平明確告訴記者,我國《拍賣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委託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具體體現在: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辦理的委託拍賣手續或與拍賣人簽訂的書面委託拍賣合同等文件中,買受人對身份保密的要求會體現在拍賣筆錄或買受人與拍賣人簽署的成交確認書等文件中。若拍賣人違反前述有關文件的約定,對外披露委託人和買家身份資訊的,委託人和買家可根據約定追究拍賣人的法律責任。同時,在我國拍賣行業中,儘管委託人或買受人未要求保密其身份,拍賣行按慣例還是會為其保密的。
另外,朱永平表示,我國《拍賣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産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第四十二條規定:“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據此可知,提供賣家姓名是否真實是委託人向拍賣行披露身份的義務,同時,拍賣行亦具有審查其真實性的義務。因而,根據雙方的義務,在委託人與拍賣行簽訂的委託拍賣合同上,委託人的姓名在推定上是真實的。“在買家與拍賣行發生糾紛時,涉及賣家(委託人)的法律責任追究時,若委託人姓名是虛假的,買家的合法權益將難以得到維護。”朱永平如是説。
保密:維護買賣雙方的基本利益
那麼,這一保密條款的由來,又有著怎樣的現實基礎和意義呢?上海泓盛拍賣有限公司董事長趙涌認為:“我國《拍賣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是建立在對拍賣行業商業運作的基本認知上的。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的是,拍賣行就像其他的任何企業一樣,有其客戶資源,委託人是拍賣行非常重要的無形資産,屬於商業機密不能也不必公開。另外,拍賣行對委託方也應承擔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在中國,委託人一般是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的,怕引來不必要的聯想和揣測。因為從明清以降,收藏品就一直是一种家族財富的象徵,如果被人知道拿去賣掉了,常常會落下個不肖子孫變賣家産的罵名;如果是企業送拍藏品,又會讓人覺得是資金鏈出了問題。就買家而言,他從拍賣場上高價買下一件拍品,就猶如他去逛商場一樣,也不想弄得人盡皆知。這種隱私一旦暴露,別人會深挖他的背景,關注他的一舉一動,他會覺得很沒安全感,而且並非所有人都有條件建立高規格的安保系統來守護他的藏品,被偷被盜的危險也會大大增加。”
北京隆榮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建業也表示:“對雙方的真實身份進行保密,是拍賣行最基本的義務和行業道德,是維護買賣雙方的基本利益。就委託方來看,很多情況下並不願意將自己的身份公之於眾,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社會壓力;就買受人而言,很多收藏品價格奇高,藏家願意花鉅資買下來,是出於自己的喜好或投資目的,一旦姓名被公開了,他的安全感會急速下降。為什麼叫‘收藏家’呢?就是因為很多人只想藏起來自己偷著樂,不願讓人知道。”
知名收藏家郭慶祥的觀點也一致:“委託人拿出藏品交給拍賣行上拍,有著這樣或那樣的原因,其中有一些是不方便公之於眾的隱私;買家也很可能不想讓人知道他競拍了什麼藝術品。”
朱永平的分析同樣非常明晰:“拍賣行對兩者身份的保密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合同義務,也是基於行業交易慣例及對各方隱私保密的考慮。對委託人、買家而言,可以保證其經濟狀況及其他不願公開的資訊得到保密;對拍賣行而言,可以保證拍賣交易全過程由其掌控,減少干擾使交易更迅速地落實。”
公開:拍賣公司職能大大削弱
在紐約最高法院出臺規定後,與案件無涉的佳士得拍賣行迅速做出反應,表示:“我們正在與法院進行磋商討論,並檢討我們的法律漏洞。”那麼,公開拍品委託人和買家的身份,究竟將産生什麼樣的效果和後果呢?
劉建業認為,單純從買家角度來看,他知道這是誰的藏品,會對拍品的信任度有所改變:如果是收藏大家送拍的,他會覺得更可靠些;如果是名不見經傳的人送拍的,他可能會慎重些。“不過,這一信條實際上並非真實有效,很多優秀的藝術品並不出自收藏名門。”同時,他強調:“一旦公開買賣雙方的身份,買家可以直接找到委託人,拍賣公司的仲介作用就失去了,職能被大大削弱了,會造成相當的混亂。在保密的情況下,買受方發現拍下的東西有問題,只能找拍賣公司協調。要是他能直接找到委託人,那可能會威脅到委託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委託人自然不敢上拍場了。公開拍品委託人和買家的身份,表面上是增加了拍賣的透明度,維護雙方的利益,實際上是雙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損害,拍賣行也沒有任何得益,可謂弊遠大於利。”
郭慶祥也談到,買賣雙方的真實資訊,是拍賣行這類仲介機構最核心的商業機密。如果同時公開雙方資訊,許多人會因為多種原因不再參與拍賣行的競拍,而採取私下交易,這對拍賣行的打擊將是災難性的。“是否公開雙方的身份,要看各自的意願,不應該用強制手段進行規定。”
儘管朱永平認為公開買賣雙方的身份,對頂級藏品而言,有一定的意義,“理論上應該會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其流向的清晰性及減少贗品的出現”。但他同樣指出:“盲目地公開交易資訊,可能會使拍賣交易無法順利進行,使拍賣交易的特殊優越性得不到實現,扼殺交易,甚至會嚴重影響拍賣行業的發展。”
趙涌則強調,公開委託方和買家的真實身份,最大的可能是買賣雙方都改變策略委託第三方,譬如以自己的親戚或員工的名義來送拍或競買,別人同樣難以探究他們的真實身份,這樣一來還將大大增加拍賣行的核實難度,讓整個拍賣過程更加複雜化。
難題:明修棧道難抑暗度陳倉
當下拍賣市場哪些弊端是跟買賣雙方資訊是否公開相關的呢?是否有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呢?
朱永平分析道:“拍賣行業已形成了一些特有的規則和慣例。有部分雖形式合法,但實質卻違背市場交易規則,如拍賣行的工作人員以競買人的身份參加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委託人在拍賣活動中參與競買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競買;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相互約定壓低拍賣應價;競買人與拍賣行惡意串通私下約定成交價;委託人通過虛假拍賣抬高標的競拍價格等,甚至以此掩蓋非法目的,以上問題在身份不公開的情況下很難被監督及查證。但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工商部門日常的監督管理落實與反饋總結。”
著名收藏家郭慶祥也列舉了當下拍賣存在的兩大問題:
一是通過拍賣行競拍藝術品來送禮。“比如有人送拍一件價值大概是一萬元的藝術品,卻叫人競價到100萬元成交,然後把這件藝術品作為禮物送人,接受者不就貌似得到價值100萬元的禮物了?又比如送給某人一張畫,而某人把畫作送到拍賣行進行拍賣,送畫的人自己舉牌買下來,送拍的人不就白白得到了一大筆賣畫款嗎?如果買賣雙方的資訊公開化、透明化了,此類行為的確可能受到監督,但要杜絕並非易事,因為買賣雙方可以換名買賣,這又如何控制得了呢?”
二是拍賣行本來是一個體現公平的商業交易平臺,但現在某些拍賣行後面還站著更大的藝術品經營公司,他們一邊利用拍賣行這個平臺炒作和控制市場行情,一邊在經營公司私下出貨。“買賣雙方資訊公開了,明做不可能,但還是能換名暗地裏做。中國藝術品市場,亟須規範的是契約精神和誠信品質。”
啟示:加強監管更重要
趙涌強調:“所有的商業法規都是有利有弊的,不能因為出現過一些違規現象就一棍子打死,就像你不可能因為路上經常發生事故就勸大家都不要出門了。應該做的不是否定保密原則,而是哪出了問題,就嚴查哪,相關部門介入調查,這時該公開的自然就會公開,這樣的公開也才能起到警示作用,否則無異於因噎廢食,並不可取。”
劉建業也認為,公開雙方真實身份,對解決委託人或拍賣行自己舉牌炒作等弄虛作假問題並不管用。“解決虛假拍賣的最好方式是檢查拍賣行的稅金。拍品成交了,就得納稅,如果沒納稅,就可能存在虛假拍賣問題。當然,拍賣行也常遇到這種情況,本來現場真的成交了,並非假拍,但後來買受人又猶豫了,或者資金暫時出現問題,那他可能就不買了。拍而不付款的情況很複雜,要具體分析。如果能建立一種稅務報告制度,拍賣行向稅務部分清楚反映成交額與實際付款額之間的差距,才是最好的監督。”
不過,在朱永平看來,紐約的這一案例對中國拍賣行業發展很有借鑒意義。具體包括:一、堅持拍賣委託人和買家的身份資訊保密,完善保密機制,保障交易主體隱私權,確保拍賣交易順利進行。二、中國的《拍賣法》應該修改,出臺相關解釋及實施細則擬補現行拍賣法中的模糊和混亂規定,使之更公開、公正。三、加強監管,在徵詢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儘快通過國家工商總局的拍賣監督管理辦法,並落實常規化的監督與執法,減少行業潛規則影響下的不公平競價及非法交易。